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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19】

如果某股东出资不足,且拒绝补足出资,又无任何财产可以用来补足出资,其他股东有无法律途径将该股东除名?

【问题解析】

虽然股东资格与股东出资的缴纳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即:未完全出资甚至未出资的股东依然有可能取得股东资格,但是,股东的出资对于公司的经营、对于其他股东的利益、对于公司债权人的权利的实现都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当有的股东出资不足时,公司往往采取若干种救济措施。

通常看来,公司一般不采用减少资本、取消股权的做法,因为这种做法会直接缩减公司的财产规模,降低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需要通过严格的法定减资程序进行,必须对现有的债务进行清偿或者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程序较为复杂。一旦采用这种做法,未出资股东即被除名,丧失了股东资格。

公司可以采取替代出资、追偿债务的方式。即由其他股东替代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该股东的资格继续存在,股权得以圆满,同时,替代出资的股东取得向该股东追偿的权利。如果追偿失败,或该股东无力清偿,替代出资的股东应有权选择继续追偿或直接取得该项股权抵偿替代履行的出资。如果替代出资的股东选择了取得股权抵偿出资,那么未出资的股东即丧失相应的股东资格。

国外立法中,也有的规定认股人届期不缴付股款的,发起人可以规定一定的期限催缴股款,认股人不在该期限内缴纳即丧失权利。这种规定似乎是就认股人根本未出资而言的,如果像本问题中,股东只是出资不足、而非彻底不出资,那么,是仅就未出资部分丧失股东资格,还是完全丧失股东资格?我们认为:如果章程有明确规定,则可以依据章程的规定来处理。如果章程没有规定,则仅就未出资部分丧失股东资格。 JHH+ZUKkjZGmsoiNAndsc5nWGU7kImtSTVj1nB3EvyFFeTf9yPGm8bv/jPJCPOQ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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