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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14】

某股东在公司注册两年一直没有按出资协议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额出资,该股东是否能按协议和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实际拥有公司的股份?是否依法享有该股份的表决权和分红权?

【问题解析】

该问题中股东没有按照出资协议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额出资,意味着股东的出资有瑕疵。因而,首先应当探讨的问题是瑕疵出资者是否有合格的股东资格?关于缴纳出资与股东资格取得之间的关系,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上有的学者认为,根据原《公司法》,我国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原则上只有资本全部到位后,登记机关才办理公司成立登记,所以,瑕疵出资者未按公司章程全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不会设立成功,出资者也不会取得股东资格。但实际生活中,很多公司注册资金未全部到位也取得了公司登记;而且,瑕疵出资者也缴纳了一部分出资,并在公司章程中签名,甚至在工商部门已登记为股东,所以,不应否定其股东资格。再者,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瑕疵出资的股东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但这些责任中都没有表明出资瑕疵者应被否定股东资格。

肯定了瑕疵出资者的股东资格后,接下来应明确的问题是瑕疵出资的股东在多大范围内拥有股份?在多大范围内享有股东权利?

股东为拥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因拥有股份而产生股权。股份是每个股东享有的价值形态的公司资产份额。股份的取得是成为股东资格的前提。未按章程规定足额出资的股东依然可以按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拥有公司股份,因为如果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只能在出资范围内拥有股份的话,势必造成有一部分股份成为无人认领的“无主股份”,而每个股东的出资比例已经在公司章程中做了记载,并于公司成立时在工商登记部门做了登记,具有了公示效力,为了保障与公司及股东进行交易的第三方,应认定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依然可以按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拥有公司股份。而且,如果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只能在出资范围内拥有股份的话,既然不能拥有其他股份,也就不必再履行出资义务,那么公司追究其继续履行出资的义务就没有了事实依据,所以,还是认定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依然可以按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拥有公司股份为宜。

虽然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依然保有股东资格,也按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拥有股份,但其在行使股东权利,尤其是与出资义务相对应的权利时,却只能按实际出资比例来行使相应的权利。新《公司法》第35条规定,除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以外,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因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利益与风险的一致是民商法永恒的原则和精髓,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当然也就不应享有股东的相应权利。 公司的经营收益实际是股东出资带来的收益,其结果当然归属实际的出资者。新《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此条似乎对表决权的行使未加“必须实际缴纳出资”的限制,但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与出资义务相对应的表决权,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不得享有;与出资义务不相对应的表决权,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享有。因此,与出资义务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只能按出资比例来行使,未出资部分不得行使;对未出资部分,即使追补出资,也只能在补足出资后行使该部分出资的股东权利。此时,股东权利的行使其实是附有条件的,即只有完全出资才可以完全行使股东权利;只履行部分出资义务的,只有补足出资后,方可按其所拥有的股份行使完整的股东权利。

【依据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EqPpfqZa2okzt8uyupIVbgnDURCgDcTLaSlZv6TXwdKEqPYZIxoFhHNvTFVuDu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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