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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8】

票据是否可以作为对公司的出资?

【问题解析】

关于票据是否可以作为出资方式,争议颇多。我国新公司法也未明确规定这一问题。在德国,由于它是一种纯粹的支付规则的缘故,而被学说和判例所否定。瑞士的学说也持有同样的结论。在美国,各州规定并不统一。从我国的公司实践来看,票据可以分为支票、汇票和本票三种形式。有的学者认为,支票事实上属于现金支付的一种手段,可以视为货币出资形式。汇票具有债权凭证和无条件支付命令的性质,作为收款人的公司可以享有票据上的一切请求权,因而本应考虑予以准许,但目前对票据资金关系的监管比较乏力,签发“空头汇票”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为公司及债权人利益考虑,似应采取慎重态度。至于本票的主债人为出资人本人,且目前对商业本票尚未作出规定,因此,在没有设定任何财产作抵押的情况下,能否及时予以兑现,均无任何保证,故不能允许以本票出资。

我们认为,新《公司法》第27条规定,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以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以作价出资。这实际上对非货币财产出资做了两点要求:一是价值评估的可能性,因为无论以何种形式的非货币财产出资,都必须进行评估并折算为现金,必须有对该出资物进行客观评价的方法,对于无法进行明确评估的财产不能用作非货币财产出资。二是可转让性,这是出资人履行给付义务的必要条件,即出资人应对该出资物享有独立支配的权力,对于限制转让之物不能作为出资标的物。票据的流通性,即可转让性是毋庸质疑的;票据也是可以用货币估价的,因而从这个角度看来,新公司法的规定并未禁止以票据出资。但是,上述学者的担心也不是没有道理,因而,对于股东以汇票和本票出资时,公司可要求股东提供担保,而且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补缴责任。 6S1M5/9rK4wehCuSGBgTTYo6qwce0tJsBxiQdz2Gd5uSPOwj2AL5D9gq1Go1EGV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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