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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6】

假设股东以股权作为出资的方式之一。那么,股东将股权交付后,如果股价暴跌,造成严重贬值,是否违背公司资本确定原则?

【问题解析】

资本确定原则是关于公司资本形成的基本原则,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与资本确定原则相关联的还有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减资,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我国新《公司法》虽未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股权出资,但却对出资方式有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作价出资。股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加之股权的性质以及实际生活的需要决定了股权出资有其合理性。

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包括财产性权利的自益权和非财产性权利的共益权。虽然股东不能够凭藉其股权直接支配公司的具体财产,但可以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权,通过请求公司为一定行为或参与公司事务的管理,将自己的意志作用于公司的财产,获取出资财产的增值,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既然股权能够创造出物质财富,为公司运作提供物质支持,股权用于出资就具有了合理性。同时,接受投资的公司只要认为该股权能够为公司带来收益,且该可期待的收益不低于等额的现金出资可能带来的收益,或者虽然不能实现短期的经济效益增长但通过接受股权能够进入其他经营领域或更具成长空间的产业领域时,他们也会欣然接受股权投资。

虽然股权投资的合理性已经得到确认,但由于股权价值的易波动性,很容易使人对股权投资是否会破坏资本确定原则产生疑虑。其实,除了《公司法》中对非货币出资须经评估、验资等规定外,有关法律文件也已经在股权投资的操作上做了一定的防范措施。比如京工商发〔2004〕12号《股权投资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投资人以股权投资时必须对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第5条规定“投资人以股权投资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对用于投资的股权出具权属完整,不存在纠纷,可以投资的法律意见书。”第10条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未全部缴清、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股权被质押或被法院冻结的,投资人不得以其持有股权投资。”虽然这些规定较为笼统,不够细致,但对于防止投资者以严重偏离真实价值的股权出资,还是有一定的屏障作用,也有助于实现资本确定原则。至于股权出资后,如果发生股价暴跌,这对被投资公司及其债权人确实是一个很大的风险,也是对资本维持原则的一个挑战。但是,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任何方式的出资都是有一定风险的,财产价值的有形与无形贬损是不可避免的。这也正印证了以资本为核心所构建的公司信用体系“神话”的虚渺性。所以,以股权出资虽然表面上似乎与资本确定原则相左,但考虑到股权的增值性,考虑到它强大的经营功能,还是应将其作为一种出资方式在立法中予以确立,只是在具体操作上应结合财务会计等相关知识做出更为详细、更为务实的制度设计。

【依据援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京工商发〔2004〕12号《股权投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 投资人以股权投资时必须对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涉及国有股权的还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核准、备案。

第五条 投资人以股权投资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对用于投资的股权出具权属完整,不存在纠纷,可以投资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未全部缴清、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股权被质押或被法院冻结的,投资人不得以其持有股权投资。

【实证参考】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为国有控股的大型企业集团,将部分资产重组(包括在原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内的股权)后,设立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红筹公司,中国联通享有77.47%的股权)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运营公司)是成立于2000年4月的中国联通的全资子公司。随后,中国联通将联通运营公司100%的股权转让予联通红筹公司,联通运营公司成为联通红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为合法规避境外税收,中国联通设立全资子公司中国联通BVI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BVI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其全部的资产为中国联通持有的联通红筹公司的股权,本身并不直接经营任何业务。

2001年12月,中国联通以其全资持有的联通BVI公司51%的股权作为出资,联合其他四家发起人,在境内发起设立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A股公司,是国内A股市场上第一家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公司)。联通A股公司在2002年10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收购中国联通持有的联通BVI公司的股权。收购完成后,联通A股公司持有联通BVI公司的股权比例为73.83%。

联通A股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建立了特别限定机制:联通A股公司的经营范围仅限于通过联通BVI公司持有联通红筹公司的股权,不直接经营任何其他业务,其对应的运营实体是联通运营公司。联通A股公司对联通红筹公司、联通运营公司拥有实质控制权,可以合并联通红筹公司的财务报表。通过这种结构,使境内联通A股公司的投资者相当于投资联通红筹公司,分享其高增长的经营业绩。 1h3Al7q8zf8rFfvAbNIn9O+ZHnSwFb25YWDimtG/P8dJMpGAVIgBL0Bme1r9wg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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