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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13】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应当认可该内部转让。那么,股东之间是否可以通过章程作出不同于该条规定的约定?

【问题解析】

根据前文的分析,章程能否改变公司法的规定作出特别安排,主要是根据公司类型与规定事项作出具体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前文提到了,法律规制相对较少,任意性规范较多对。那么就股东内部转让出资问题,是强制性的还是任意性的呢?

先来分析本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出资规定的立法例大体有两种。一是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的全部或部分,无须经股东大会同意,如日本、法国。二是股东之间进行转让出资必须经股东会同意,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111条即如此规定。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应当认可该次转让,并同意根据该次转让修改公司章程,但可由公司章程作出例外规定。我国公司立法原则上采用了第一种立法例,但章程规定作为例外条款。我们需要讨论的是,如果各股东自愿接受,依意思自治原则,当然不会发生争议。但如果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出资是出于恶意,目的是为了形成某一股东或某些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必将造成对其他股东利益的损害,从而影响该公司的健康发展。

实际上,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出资问题上,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制定一些限制股东之间出资转让的条款,并且规定当股东之间转让出资时,转让计划应通知公司及每个股东,其他股东对该转让出资持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公司拒绝该出资的转让。由此可以看出,在法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之间转让出资的规定也是可以通过章程加以限制的。理论上分析,内部转让出资问题,只涉及到公司内部股东的权益分配与变动,与外部交易人、债权人关联较少,即涉他性相对较弱。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权力制衡应由股东按照集体意志进行,法律只用从外部监控,无须事事代行,当然允许以章程对法律原有的规定做出更改。

因此,内部转让出资问题,只涉及到公司内部股东的权益分配与变动,完全可以由股东按照集体意志进行,通过章程对法律原有的规定做出更改,如章程可以制定一些限制股东之间出资转让的条款等。法律没有必要进行干涉。新公司法做出了肯定性的规定。

【依据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mq7XK2gt2JXDsius0v7wWwMBk/DOlhilqMiuoyilN1Vtrq737JCvBYADP1f2mO9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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