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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
转发《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2006年3月14日 卫监督发〔2006〕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充分认识《意见》是加大卫生行政执法力度和提高办案效率的有力举措,切实做好卫生行政执法中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

一、查办卫生行政执法案件中,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同级司法机关移送,并做好相关证据的保存和材料移送。

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贪污贿赂、渎职等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及时向监察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移送。

三、对于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或其他需要司法机关参与配合的案件,可以及时向司法机关咨询或商请介入。

四、涉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案件,应尽快与相关部门协调,做好衔接工作。

五、在案件移送过程中,应当按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填写要求和《意见》有关规定,规范制作《案件移送书》并做好存档工作。 R9ZkAuxojHLKp6N7+nIXcjHkWBCjDt/7Q1Lzyf/ckxDkM3OpwoSqocrrljPdlV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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