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略)

(2005年12月28日)

【解读】解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 王爱立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8日,审议并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现就该法律解释的有关情况简述如下:

一、立法背景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盗掘古文化、古墓葬罪,第二款规定了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罪。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走私、盗窃、损毁、倒卖、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严重违法行为,对于这些行为能否参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将通过走私、盗窃、损毁、倒卖、非法转让等犯罪手段,实施的妨害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管理的行为,适用刑法有关文物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换言之,刑法规定的“文物”是否包括“化石”。对这一问题,司法机关在执法中出现了不同认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2004年3月起草了《关于倒卖、走私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草稿)》,并就这一行为能否适用刑法有关文物的犯罪规定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为解决这一问题,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以便准确适用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的基础上,拟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草案)》,并于2005年12月16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议程。2005年12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草案)》进行了审议。

二、主要内容

本法律解释规定:“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这里所说的“文物”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概念与刑法有关条款的所规定的概念、范围是一致的。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文物与化石的关系问题

这一问题既是司法实践中提出的问题,也是立法中重点研究、讨论的问题。

我们知道文物与化石在概念上是有所区别和倾重的。文物是遗存在社会上或者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物,与人的活动密切相关,除有科学价值外,还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价值。而化石则指在地质年代中经过自然界的作用,保存在各地质时期岩层中的生物遗骸和遗迹,具有一定的科学价值。在我国,对文物和化石的行政管理,也是分属不同的行政部门。上述存在的不同情况,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对刑法的适用问题。有的同志提出,既然文物与化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且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法律保护”,从另一角度说明文物与化石在法律概念上也是不同的,则对走私、盗窃、损毁、倒卖、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严重违法行为,就不能适用刑法有关文物犯罪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本法律解释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反复研究,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认为: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对文物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关系问题,已作了明确规定,即国家给予同样保护。且同时,在我们国家已加入的国际公约中,对文物的定义中是明确包括化石在内的。考虑到走私、盗窃、损毁、倒卖、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严重违法行为,给国家造成的严重危害与文物犯罪给国家造成的危害是相同的,因此,本法律解释没有涉及文物与化石的概念问题,而是解决文物与化石在刑法中的适用问题。即: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二)关于刑法保护的化石的范围问题

化石作为一种经过自然界的作用后,保存下来的古生物遗迹。除了本法律解释涉及到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外,还有一些同样具有科学价值的非古脊椎动物化石、植物化石以及动物标本、矿物标本、陨石、基因资源等,本法律解释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也就是说,刑法规定的文物,仅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在此次立法审议中,有的委员还建议对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范围还应作更严的界定,如限制为“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和“国家保护的”等等,其立法本意是说明刑法要保护的不是所有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最终本法律解释采用的范围,还是与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一致,即: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还有一问题值得注意,在我国对文物的保护是分级的,对不同等级的文物的保护,在刑法中也是不同的。对哪些是刑法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要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名录确定,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 0gbEXBWdf+7vhKrdGu0k1j+c3ZD7kG8KfIpYwwIPgK/opf2JZ77XKb/yvOwrIKuS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