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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选题、研究方法及其他

(一)关于选题

自法院肇始,无论中外,其打击犯罪和调处民事纠纷的基本司法功能大都一致。故无论古今,法院为实现其基本司法功能总要采取一些具有司法特质的管理手段。譬如,法院办案总须审理,于是便要产生一套审理程序,为了让法官遵循审理程序,便要产生一套管理法官的办法。又如,无论古代中国强调的“五声听讼”,抑或当今西方法院实践的“直接言词原则”,在强调法官的“亲历性”方面均具有共同性,由此也产生出强调法官遵循“亲历性”原则的管理规范。换言之,法院管理的司法化,自古有之,否则法院的基本司法功能无以运转。只不过从总体而论,随着社会进步,法院管理的司法化程度更高。因此,在当下如火如荼的法院改革进程中,与其探讨自古有之(只不过程度要低得多)的司法化问题,不如因应当下社会的现代化特征,探讨法院管理的现代化,似乎更具针对性,则现代化的法院管理,当然包括司法化的要义,故本文以法院管理的现代化为选题。

(二)关于研究方法

法院管理现代化问题,煌煌巨哉。研究者可作多视角、广路径的探讨。倘若均衡用力,面面俱到,一则笔者智识、笔力不逮,不足为此,一则人云亦云、文章空泛,不愿为此。故本文只能从一个角度切入,小题大做,庶可深入。关于研究角度,笔者认为要坚持两个原则:其一是要从主体论转向对象论。现代管理学认为,“从管理对象而不是从管理的主体出发来思考组织(单位)决策,是现代组织管理学的基本方法。” 因此,打破长期以来从院长角度而不是从法官角度来研究法院管理的惯例,是本文研究方法的一个突破。而且,法院管理,大而言之,不外案件、法官二事,而归根结底,案由人断,故法院管理的核心,实为对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为行文方便,以下均称法官)的管理。由此,我们确定以法官的角度切入。其二,要坚持从实然出发而不是从应然角度出发。对法官的探讨,惯常的做法是将法官当作一个符号、一个《法官法》中合规中矩、知识通达、情操高尚的“圣贤”来探讨。由此论及法院管理,必然是从应然的法官到应然的制度,其空泛不实,最为误人。因此,我们切入的法官是作为理性人的法官,是作为具有普遍性和正当性需求的法官。在文中,我们导入了经济学中的“理性人”概念和马斯洛的“人的五个需求层次理论”,即指每个人的行动,在一定约束条件下都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其实马克思对此早已论述:“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这种利益,既有物质方面的(如法官有为稻梁谋的一面),又有精神方面的(如公正断案两造俱服所带来的满足感、职业尊荣等)。正如自利不是利己一样,理性人只是强调法官理性的选择,并不是就降低了其作为国家司法权代言人的职业诉求。这是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正如著名学者汤因比先生说的那样:“不要神圣,不要神秘,将人物安放在历史的基座上才可能把握真实。” 笔者认为,针对法官的实然状态,提出法院管理现代化的设想,这是一种规范的研究范式。

(三)文章结构和内容

本文在第二部分从一般意义上探讨了法院管理现代化的构成要件,这五个构成要件对第三部分的建构具有指导意义。在第三部分,将法官还原为“理性人”,具有普遍意义上的五个需求层次,围绕这五个需求层次,提出了对应的法院管理现代化的大致框架。在结语部分,基于中国现实的法治语境,说明本文关于法院管理现代化的大致思路,只是相对合理的,而不是也不可能是最优的,由此表明我们对法院管理的务实态度,由此也决定了我们在建构现代化法院管理框架时所采取的是相对合理主义的方法论。 sxsv/Si+UF7bUZ0JbcR3C5TG1RLwTneHjBcyxOp5bJcEPcAa/T9rDFxDRAX3Uz9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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