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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解司法公正内涵
——正确理解三大关系

“法律是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基本制度设计,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终极价值,也是司法的最终取向。”何为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的内涵何在?有学者认为,“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指审判过程的公正,即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必须严格遵守诉讼法的规定,注意诉讼过程的公开性并保持诉讼过程的平等性。实体公正是指审判结果的公正,即人民法院的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是正确的,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对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应有的惩罚和制裁。”此种关于司法公正的通说不论是强调司法的程序公正还是实体公正,都是从个案审判的视角出发来诠释司法公正的内涵。然而,我们认为,既然“司法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必须反映社会需求,适应社会的需要”,那么,从法院整体工作来看而非从法官裁判案件而言,司法公正的内涵就必须建立在司法与社会的关系认识上。保证个案裁判的质量与正当程序,当然是公正司法的应有内涵,但绝非其全部内涵。审判程序公正与审判结果实体公正相加仅等于“审判公正”而并非等同于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不只是单纯的法律问题,它和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

司法公正是社会进步的推进器。司法活动实质上是一种评判活动,它对有争议的事实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判断,然后作出自己的评价。司法机关的任何裁判都会表现出一定的价值倾向,这些价值倾向对社会观念具有强烈的导向作用。当司法机关按照法的公平、正义精神,依循法律规定而适用法律作出裁判时,民众的正义观念就会增强,就会对国家管理充满信心,从而自觉遵守法律并敢于挑战非正义行为,社会亦因此得以进步。反之,当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表现出“唯权”、“唯利”倾向时,民众失望之余,正义感也会下降。社会纷争一旦发生,民众也会不自觉地寻找非正当渠道,试图用法律之外的力量影响司法,为自己取得法外利益。当此种行为成为普遍现象,法治秩序必然将面临危机,社会必将倒退到利用私力寻求“法外救济与利益”的状态,这与人类蒙昧状态的以牙还牙的私力救济并无区别。因此,司法的过程便是强化社会公平、正义价值观的过程,只有保证公正司法,社会整体正义感才会提高,社会才会相应趋于进步与和谐。

司法公正是社会稳定的平衡器。现代文明社会选择了公力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即通过国家设立的专门司法机关,用统一手段和标准来解决社会纷争,以避免私力救济所带来的非秩序化和混乱。因此,司法程序成为了社会个体解决纠纷和矛盾的合法渠道与有效方式,亦扮演着避免矛盾冲突激化的“平衡器”功能。然而,司法发挥解决纷争积极作用的前提是司法活动本身必须公正而值得冲突主体信赖。丧失了公正的司法,不仅不可能消解和吸收社会矛盾,自身更有可能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引起更大的矛盾乃至冲突。

司法公正是社会发展的驱动器。现代市场经济离不开通过司法对社会关系以及利益冲突的合理调整。公正的司法制度严格地界定产权,对契约自由以及交易安全提供坚实的法律标准,对违反规则的行为给予及时而适当的制裁。不仅如此,公正的司法制度在有效地解决个别纠纷的同时,更能够产生对市场交易所需要的游戏规则加以细化和深化的效果。另外,对区域经济而言,一个地区司法水平的高低,司法是否公正,是衡量地区法治环境的重要参量,很难想象一个司法不公乃至司法腐败现象严重的地区能够顺利“招商引资”。从表面上看,司法地方保护维护了区域经济利益,但实际效果却是加大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降低了投资信心。从长远来看,会阻碍整个地区经济发展迈上更高的层次。 Gtys0Ym+3pxiJbw7SnWmhlghtoVbtzC8N6xM3GuvcgH270o7SUvbjh0dwVeAmN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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