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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前司法服务的迫切任务

(一)以高效的司法减轻当事人的讼累

现代法治社会中的法院都以解决纠纷为直接功能。司法方式构成了社会纠纷解决体系中最具有普适性的方式。制度设计者在建构纠纷解决体系时,明确或潜意识地允许法院受理社会所发生的各种纠纷,而少有法院所不能涉足的领域。当人们接受法院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理念时,给法院带来的是信任的期盼和压力。严峻的现实在世界许多国家都普遍存在:法院受理的案件越来越多、越来越新、越来越奇,社会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而高成本、低效率的司法影响到法院功能的发挥。审判,这一最基本的司法服务形式因低效引起了当事人怨声载道,讼累成为普遍的感觉。因此,当我们探讨现代司法服务时,首先就要思考如何提高司法的效率这一世纪性和世界性的课题。对于法律上的争议,作为司法机关不仅有裁判的权力,同时也有裁判并公正裁判的义务。司法的低成本和高效率是拉近民众与法院距离的最现实手段。我们应当以快审、快结、快执为着眼点,积极探索提高效率的新路子,这是司法服务的基本形式。我们可以尝试建立审判和执行的快速解决通道,优化立案、审判、执行的机制,以现代科学技术成果为支撑,运用现代办公软件,采取及时跟踪、临期预警、超期督办的方式,对一个案件进入法院后,进行动态跟踪、监督,尽可能缩短从立案至执行完毕的周期。同时,在诉讼前,采取诉讼风险告知、举证责任通知等措施,提醒当事人打官司所需的准备和应尽的义务,以避免诉讼中的无谓拖延;立案时建立速裁制度,对案情简单、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均到场的,即立即审即判,最大限度地方便当事人诉讼。

(二)以公正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在现代法治与宪政国家,公民的权利是神圣的。人类发明法律并使用法律,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权利要求,满足自己的权利需要。无论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都是为了将人们的权利固定。只有当一个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都得到充分的保障,才意味着权利没有虚置。在我国的法制史中,程序公正始终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形式或手段。“重实体轻程序”是一贯的执法观念。显然,这种观念与现代司法的内涵格格不入。在现代司法中,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早已深入人心。倡导现代的司法服务也当然包含了对程序公正的企求。在推进现代司法服务时,应当把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作为其中的应有之义。通过对司法实践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部分法官的程序意识并不牢固,轻程序的现象如程序违法、程序虚置、程序移位等偶有出现。因此,强调程序公正就应当以切实落实当事人权利为突破口,在分析产生程序虚置的根源后,积极探寻出规制程序虚置的途径。一是建立严格的程序评价制度,通过案件质量评查等方式,对凡发现案件有违反强制程序规定的给予相应的惩戒。二是制定“不作为必说理”制度,规范选择性程序规定的执行。要求法官对于程序法中的选择性规定,如果不作动,即对于“可以”的规定而不采取行动,应当作出合理的解释。该制度的实行,使法官对程序权力的行使由任意转向合理。三是建立主动引导当事人行使诉权制度,帮助其提高诉讼能力。对于一些欠缺法律知识,毫无诉讼经验的当事人,法官应随时主动提示其在某一阶段应享有的诉讼权利,使当事人对诉权由无知到熟悉,由被动行使到主动行使,从而提高诉讼质量,诉权也得到落实。

(三)以便民的思路展示法院的亲和力

法院是社会的特殊场所,是集中展示司法文明,体现法治精神的开放性空间。虽然司法公正要求法官保持与外在权力和关系的距离,但决不意味着司法远离社会的需要,法官仅成为不晓人情事理的裁判机器。相反,司法更应当贴近社会的需要,亲近民众。在现代社会中,法院的职能除了通过刑事裁判制裁犯罪外,更主要的是通过解决纠纷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现代司法应当强化法院的社会服务功能。我们开展现代司法服务,首先就要树立法院是服务机关,民众是司法消费者的理念。正是在这种理念的引导下,我们应当采取一系列的亲民便民措施,弘扬司法文明,展示法院、法官的亲和力。如我院针对实际情况采取了以下措施:第一,在立案方面,采取“弱势当事人立案特别便利措施”,对生活困难者、外来人员等相对弱势人员在立案时无法提供被告方的身份证明或工商登记材料的,我们不作强制性要求,应予以立案,从而解决民众告状难的老问题。第二,在申诉制度方面,尝试构建“申诉复查听证制度”,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申请,通过组织有关人员听证,决定是否受理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并启动申诉复查程序。第三,探索创立“调查凭证”制度,对当事人需要调取由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经手管理的档案材料时,法院根据他们的申请,签发“调查凭证”,由其凭此证到相关的机关调取指定的证据。

(四)以个案的价值倡导社会的准则

法律的价值体现在法律的适用中,只有通过具体个案的判断,才能把法律的抽象精神转换为可以亲切体会的存在。如果没有司法实践将复杂的法律法规应用于千变万化的案件,设计精美的条文将永远是纸上谈兵。人们的法定权利也得不到有效的张扬,社会的价值取向得不到有效的倡导,人们的行为准则得不到有效的确立。因此,法律要保持其生命力,就必须适用和实用。司法要体现其功效,就必须兼顾个案的实用性和法律的价值宣示。现代司法服务所强调的不仅是为社会定纷止争,而且享有延伸性功能,即通过纠纷解决将特定的观念予以宣扬,并经过日常的反复性的司法活动加以强化,从而外化于社会大众的内心之中,引导其行为遵循主流价值。面对日新月异的生活和纷沓而至的法无明文的案例,法官运用智慧进行创造性的审判,将显示出对推动社会和法治进步的重要意义。因此,在现代司法服务中,还应注重法官的具体审判实践行为对司法功能的影响,并采取多种措施,激励法官发现和创造有价值的个案,并把其做成一个成功的判例,为后来的诉讼提供借鉴和遵循的依据,增强人们对行为的可预见性。 qWljrdA+OcQ1W6ZM9lqCzaHye5ZoBvGRJk+WzAPYT/0l9AQTt0ezc5XrQb7xlG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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