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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话语分析:什么是法院管理现代化

法院管理现代化,中心语词是“现代化”。现代化作为一个概念是与近现代西方文明特别是起源于欧洲的工业革命密不可分的,因此,现代化研究肇源于西方。从卡林内斯库到哈贝马斯,从哈维到福柯,对此都有深入的研究。在林林总总的研究成果中,我倒认为法国思想家利奥塔对现代化的概括对本文论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他认为,现代化主要包括以下要点:(1)坚持理性主义;(2)高扬主体至上的原则;(3)线性的社会进步史观。 在此基础上,笔者将从一般意义上探讨法院管理的现代化,而这将对基于法官作为理性人的层次需求所提出的现代化思路起到指导作用。

(一)以法官为本——法院管理理念的现代化

利奥塔在概括现代化要点时,之所以特别强调“高扬主体至上”的原则,是因为高扬人的自由和作为主体而得到解放可以说是现代思想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也是现代工业社会生产力获得极大提高的理论资源。而且,这种张扬人本主义的思潮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同并逐渐渗入各个领域。美国管理学者皮亚杰深有感触地说:“在人类的历史上,还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尊重人之本性,倡扬个性自由。这是大众的福音,当然,这也是评价一位管理者是否具有现代意识的试金石。” 相应地,以法官为本也是以人为本思想在法院管理中的必然逻辑结果。从理论上讲,法官是办案的主力,应当在法院居于中心地位。而问题是,长期以来,我国法院管理的职权化色彩极其浓厚,与一般行政机关的“尊卑有序”并无二致。甚至在这方面由于司法机关的半军事化性质而较一般行政机关有过之而无不及。最典型的可以举两个例子:一个是法官的实际地位由于居于院长、分管院长、庭长、办案组长之后,而被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王怀安戏称为“五字辈”干部;一个是法官只办案,院长只断案。即我们所说的“判而不审、审而不判”,而这种现象的民间话语版本是“法官看病,院长拿药”。在法院管理中,只有树立起以法官为中心的强势话语地位,只有深切体察法官内心世界并予以真切的关怀,才可能使法院管理走上现代化的轨道。只有倡导以法官为本的理念,第三部分的构建才有基本的理论依据。

(二)与规律相随——法院管理内涵的现代化

肖扬院长曾经指出,法院管理的行政化是当前法院工作的一大症结。笔者以为,导致现行法院管理行政化的因素有外部体制的原因,而就法院内部而言,在管理中不尊重司法规律,不以司法规律的合目的性实施决策也是其重要的因素。显然,这与现代化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利奥塔对“现代化”坚持理性主义要义的概括表明,人是理性思维的存在物,人只有运用理性,才能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促进科技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并最终促成政治结构的理性化。 人类司法活动源远流长,无论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还是古老的中华法系,这都积累出许多在司法活动中被反复验证是行之有效的司法规律,这既是人类司法理性的结晶,同时也由于它的普遍性而成为现实司法活动的指南。因此,在法院管理中注入司法规律的内涵正是现代法院管理的一项基本要求。否则,法院管理与其他部门的管理之间就没有内在的区别,这与现代社会分工细化、专业明确的趋势也是不相容的。需要说明的是,注入司法规律内涵并不是按司法规律本身去管理。比如,公认的司法独立性原则,本身并不能成为一种管理手段,但是,作为法院管理者,就是要围绕司法规律的目的性去作制度上的安排,诸如还权合议庭,让法官独立签发文书等,使法院的工作在司法规律的轨道上运转。

(三)随时代创新——法院管理机制的现代化

当今社会,创新观念能为大众普遍接受,一个公司或行政单位多以能够创新为荣。“只有创新才有发展”成为管理学一个很有号召力的口号。问题是,将这样的命题放在法院——一个要求相对保守的机关就容易引起争议(特别是学界)。确实,司法活动具有滞后性和被动性的一面。而当今一些法治国家似乎对法院创新也表现出一种克制态度。笔者认为,应从两方面认识这个问题:首先,创新不是朝三暮四、朝令夕改。按照利奥塔对现代化是“线性的社会进步史观”的解释,“既然理性是至高无上的和无可替代的,那么社会发展必然就是按照人的理性和技术进步逐渐发展的过程,既然人具有高于万物的自主性,那么人类社会历史的进步肯定就是人的主体性逐渐得以表现和逐步获得解放的进步历程。” 这种进步史观所带来的创新精神正是现代化的表征;其次,相对于法治发达国家而言,我们的法院管理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改革、创新的空间很大。正如美国法学家诺内特和赛尔兹尼克在探讨应对社会变动不居而构建回应型法所说的那样:“制度有必要由目的来引导。目的能够设定批判既存的规章制度的安排,并据此开拓出变革之路。” 我们周围大量的成例表明,只有建立起一种创新的机制,法院的工作才能有所作为,法院的管理水平也才能在创新中提高。

(四)与科技同步——法院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在信息时代,科学技术特别是现代信息技术在法院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正如沃尔夫勋爵所说的那样:“美国的经验已充分表明信息技术在法院案件管理工作中是颇有成效的。通过信息技术,无论身在何处,法官都能获取有关具体个案进展的最新消息,也可以实现对案件的跟踪,对每个案件,信息技术系统都能形成日常提示、进程报告、待决事项以及公告谁将主持下一步工作……” 这种对在法院管理中运用信息技术的全景式描述,事实上正在运用于我们的工作实践。案件流程监控、法院人事管理、电子卷宗管理、网上无纸化办公等都让我们充分享受到了现代技术给我们带来的便捷高效。作为一名管理者,我对此深有体会。在外出差时,我通过手提电脑便能对我院的案件从最初受理到最终解决的每一个环节都了如指掌,对法官一个时期的廉政记录、考绩情况同样一目了然。难以想像,在信息时代,脱离现代科学技术,而用手工作坊式的方式实施法院管理会是怎样一种状况。

(五)以人格感召——法院管理伦理的现代化

世界管理学发展史揭示出了“由人统治——由制度管理——由人治理”这样一条发展轨迹。 在人类早期相当长的时期,由管理者以主宰者的身份用威权、绝对命令的形式统治。在近现代,特别是进入工业文明时代,强调用制度进行管理。在后工业时代,面临目前严重的竞争压力而对刻板的制度管理产生厌倦后,公众越来越期盼以人性化的方式管理。在日本,这称之为“领导人格感召” 。其要义是组织的领导者以自身人格作牵引,对该组织产生正面效应。这种感召型领导在商界举不胜举。就法律界来说,从英国的丹宁勋爵到美国历史上著名的霍姆斯、汉德、马歇尔、卡多佐法官以及现在的波斯纳法官,正是以他们丰厚的学识、高尚的人格感召了一代司法者,而同样的,因为个人独有的人格力量,使得他们所负责的法院工作也十分出色。在中国,受纲常礼教的伦理熏染,我们的管理伦理依然是长官作大,是长官命令而不是长官表率。要改变这种现状确实需要很大努力。但我们也可以观察到,在现实生活中,一个法院管理者的个人学识、操守如何,确实决定了一个法院的工作层次。正如培根所言:“权力经过了天才和品德的净化,就成为神圣的东西。” 在法院管理中,领导者的人格力量是无穷的,这也是判断法院管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tuKQhPdrXdGgBDL9OFqp31B5iBo6IuCkojaCt5s4zKPWi36OnDMns1eSrhlVTr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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