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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信访工作应当树立的若干司法理念

冷铁勋

近些年来,随着大家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信访也在不知不觉中成为老百姓主张权利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渠道。其中,大量的涉法信访案件已经对法院工作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和挑战,并使法院成为各种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聚焦点。如何解决好涉法信访问题,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秩序,已经成为各级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而要做好涉法信访工作,又离不开正确的司法理念。本文就法院信访工作应当树立的若干司法理念作一探析。

一、法院信访工作是审判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理念

在我国,“信访”是一个专用词语,系“来信来访”的简称,通常指社会成员通过写信、走访等形式向社会组织管理者反映个人或集体意愿,并由后者予以处理的一种社会政治交往活动。 1995年10月28日,我国颁布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信访行政法规——《信访条例》,对信访的内涵作了界定,即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由于《信访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鉴于行政法规的要求,《信访条例》在条文和文字表述上只能规范国家行政机关的信访工作,但从我国政治体制和信访工作机构的设置以及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信访条例》实际上是适用于法院的信访工作。长期以来,法院的信访工作机构正是按照行政机关的信访机构模式设置的,大都以信访处(科、室)来称谓,工作的程序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因此,与行政机关的信访工作一样,人民法院的信访工作也一直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

要改变法院信访工作的被动局面,首先要树立法院信访工作是审判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理念,这是由法院信访工作所具有的特殊的诉讼性决定的。法院的信访工作虽是国家信访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与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不完全相同。法院的来信来访大都涉及诉讼案件,信访的内容一般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而提起的申诉或再审申请,信访人来信来访是希望法院能够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引起再审,达到改判的目的。行政机关的来信来访则不同,信访人反映的大都是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信访人来信来访是希望能够纠正。因此,法院信访工作与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其具有诉讼性。 法院信访工作的诉讼性要求我们必须将其纳入审判工作的范畴,而不能把它等同于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来看待。

法院信访工作是审判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理念,要求我们必须按照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来合理设置信访机构。随着审判管理、审判方式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实施,各级法院都已普遍设立了立案庭。与上述改革措施相适应,法院的信访工作应当纳入立案庭的职责范围,将立案庭确定为法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而不应当将其纳入审判监督庭的职责范围,更不应该单独成立信访机构。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法院虽将信访工作纳入了立案庭的职责范围,但却将立案庭定位于司法行政部门,有的甚至否定立案庭的审判职能。这种认识与法院信访工作是审判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理念是不相吻合的,它势必导致法院信访工作的行政化管理。人民法院的立案机构既是审判业务部门,又是审判管理部门,还是审判监督部门,只要承认法院信访工作的诉讼性,就不能否认主管信访工作的立案庭的审判职能。 否则,势必造成法院信访工作新的被动。

法院信访工作是审判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理念,要求我们必须按照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系统的信访工作规范体系,将法院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人民法院信访工作未能摆脱行政式的管理模式,没有体现法院信访工作的诉讼性,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新变化、新特点。我们必须结合法院信访工作所具有的诉讼性特点,通过实践,总结出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系统的制度,规范信访工作秩序。没有规范的信访工作秩序,就不可能保证信访工作合法有效地开展。规范信访工作秩序,主要应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对信访申诉行为的规范,二是对信访申诉处理的规范。其中,重点应放在对信访申诉处理的规范上。在制定信访申诉工作规范的时候,要按照审级的划分和法院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来确定申诉信访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同时还要确保申诉信访处理的公正和效力,充分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近年来,各地法院按照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来开展信访工作,创造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制定了一些比较好的规章制度,比如申诉复查听证制、信访合议制、信访工作流程管理制、院领导接访预约制、处理上访老户和集体上访工作制、信访案件督办制等,较好地贯彻了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公正和效力原则;讲求实效原则。其中申诉听证制度就较好地把法院的申诉复查工作同来信来访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收到了较好的成效。过去,法院对来访采取的接待方式基本上是以接访者个人代表法院接待来访人,即接访人员在听取来访人的陈述和查看有关的申诉材料后,就可以决定此案是否应复查或予以驳回。这种接待方式的主要缺陷在于:由于接访者本人素质的参差不齐,接访的效果就会不同,甚至截然相反,有些有道理的来访被武断地驳回,不仅来访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会形成上访老户,或造成极端访,影响社会的稳定。法律之所以对申诉或再审申请作了规定,就是要给那些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当事人在法律上一个再次救济的机会,如果不实行一种适合法院信访工作规律和特点的审查复查制度,仅凭接访者个人的判断,显然是不够慎重的,也是没有说服力的。申诉听证制度就是在这种形势下应运而生的,它与以往的接访方式的根本区别在于改变了过去那种行政式的接访方式,把一人接访变成合议庭接访,顺应了法院信访体制改革的需要,也符合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此外,有的法院还结合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法院信访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对待当事人来访象对待当事人前来起诉立案一样,通过登记、分流、审查、处理、统计等各个环节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避免信访工作陷入被动局面。

二、信访是信访人的权利的理念

来信来访即信访是不是信访人的一项权利,这一问题与法院信访工作直接相关。长期以来,我们确实存在将信访人的信访看作是找麻烦、无理取闹的现象,结果导致不重视信访工作,不愿意接触来访群众,甚至出现“一见就烦,一谈就火”的情况。少数信访工作人员将来访群众视作刁民对待,对来访群众耍特权,耍态度,“冷、硬、横、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严重损害来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引起来访群众的强烈不满,危及社会的稳定。其实,来信来访是信访人表达利益诉求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信访人实现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法院要真正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就一定要树立来信来访是信访人的一项权利的理念,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变那种轻视信访、漠视信访群众利益的陋习。因为一旦确立了信访权利的理念,就能够正确对待信访人的信访活动,对信访人的来信来访,法院就没有任何理由放弃履行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其实,信访作为一种民主权利,早在1957年5月底的第一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上就被明确提出来了。1957年6月3日的《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公开指出:“人民群众通过来信和面谈,向领导机关提出各种要求,表示各种愿望,对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对一些工作人员提出批评,都是宪法赋予他们的一种民主权利。”195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更是明确确认来信来访是一种民主权利,并要求国家机关一定要保护人民的这种民主权利。 1982年通过的《宪法》也赋予了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一般认为,《宪法》的上述规定就是信访是一种权利的法律依据,尽管这种依据从法律的角度上讲并非特别健全、系统、明确。来信来访既然是信访人的一项权利,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就应当保障信访人的这种权利,而不是限制信访人去行使权利。实践中,很多单位和领导将信访的人数尤其是上访申诉的人数多少作为考核法院工作是否称职的一项绝对指标,有的甚至采取“一票否决制”,这种考核办法变相地引导法院去限制信访人的信访活动, 与信访的权利性是相违背的。

来信来访是信访人的一项权利,这种权利的性质如何?从属性上讲,信访权利应该归类为救济权,它以消除不法或不公平状态为目的,旨在恢复受害状态的一类实体权利。与一般救济权相比,信访权利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集中体现在它的综合性上,它是通讯自由权利、人身自由权、言论自由权利、建议权、批评权、申诉权、检举权、控告权等公民基本权利直接结合而成,具有明显的渗透性,比如,通讯自由权利就包括信访权利主体的来信自由权利,人身自由权利就包括信访权利主体的走访自由等。因此,不能将信访权利等同于一般法律所设定的普通权利,它是一种综合性的利益诉求权,是多种公民基本权利内容及形式的直接结合,也是社会成员多种利益的诉求。其他一切权利,包括一项一项的宪法权利,虽然也都涉及到利益诉求,但它们往往是单个方面的、某一种方式的利益诉求,而信访权利涉及的利益内容是方方面面的,非常广泛。 从这个意义上说,侵犯信访权利可视为是对《宪法》所规定的多种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

来信来访是信访人的权利的司法理念,首先要求我们重视对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采取措施确保言路畅通。言路是否畅通,对信访人行使权利、对缓和甚至消解矛盾至关重要。言路不畅通,信访人有冤无处申,有苦无处诉;或者有诉不理,有访不接,来信来访得不到善待,不仅会损害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会因此引起矛盾激化,产生一系列问题。如果言路畅通了,信访人既有申诉、申冤的地方,又有实现申诉权和陈述要求愿望的机会,矛盾自然得以消解。因此,法院信访工作的任务之一,就是要通过创建“文明窗口”、一般接访、院长接访以及网上接访等多种渠道、多种方式保证言路的畅通。言路畅通了,就为做好法院信访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

来信来访是信访人的权利的理念,要求信访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善待信访人。在开展接访工作时,要重视人、尊重人、关心人。一方面,法院要大力改善来访群众的接待场所。要结合“文明窗口”的建设,将接访场所设在明显、方便群众识别和前往的地点,室内应尽可能设置供来访人休息的桌椅及饮水机、便民台、卫生间等,使接访环境显得宽敞明亮,让来访人感受到法院的尊重和关怀,创造一种整洁、文明、祥和的氛围。另一方面,针对来访尤其是初访系出于对法院充满期待和信任的特点,接访工作人员要善待来访人,尊重他的人格,热情、文明接访。来信、来访的人员中受害人居多,相对于整个社会主体而言,一般都处于弱势地位,属于弱势群体。对于这样一个弱势群体,我们要特别尊重他的人格,不管他来访有无道理,我们都不能轻视他的人格。不能因为来访人给我们增加了工作量而冷眼相待、置之不理,更不能态度恶劣。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大多与其切身利益相关。对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我们绝不能麻木不仁,更不能方法简单,作风粗暴。现在一些地方法院制定了有关来访接待用语,诸如一声问候、一声“请坐”,一声“您走好”等等。实践证明,效果很好,不仅创造了一种礼貌、文明、严肃、公正的气氛,而且为缓解群众来访情绪,解决来访问题奠定了基础。

来信来访是信访人的权利的理念,同样也要求我们必须重视信访工作程序制度建设,为信访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结果的公正。要做好法院信访工作,必须要重视每一个可能影响到维护信访人权利的因素,建立健全处理涉法信访问题的经常性工作机制。而要建立科学、合理并能担当重任的这种工作机制,重要的一点就是必须严格执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所谓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就是法院的信访工作,尤其是来访工作,每一级法院都要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担负起自己的职责,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的,上级法院要负起责任,不得交下级法院处理;该由下级法院处理的,下级法院要认真接访,不得敷衍塞责,将矛盾上交;对越级上访的,一般应先转回原审法院处理,上级法院不得直接受理。在严格执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原则的基础上,还要就各级法院的信访工作,在接待方式、办理过程、处结期限、回复结果等环节制定相应措施。只有这样,处理涉法信访问题的这套工作机制才能具备“信息灵敏、反应快捷、责任明确、措施有力”的功能,并能充分发挥“畅通言路,消解矛盾”的作用。

来信来访是信访人的权利的理念,也要求信访人应正确合法地行使权利,而不能滥用权利。信访人的信访活动要依法、守法,来访必须依法进行,有理也不能违法来访,无理更不能违法来访,违法来访同样应受到法律的制度,以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近年来,法院的信访形势非常严峻,违法上访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上访人员携带凶器,提出无理要求,威胁法院信访工作人员;有的上访人员以自焚、服毒等自杀行为相要挟;有的上访人员在上访要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寻求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想借助新闻舆论的作用,向法院施加压力;还有的策划、组织、指挥集体访,围攻法院。对于违法上访事件,法院要慎重处理,既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又要注意把握好时机,赢得社会的理解与支持,取得最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对那些毫无道理可言、属寻衅滋事、利用上访向人民法院进行威胁和讹诈的,要依法给予制裁。

三、息纷止争的理念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关系的调整,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种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显出,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群众因此而产生的来信来访亦大量增加,尤其是涉法信访,更是以较大幅度增长。如果涉法信访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反映合理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非正常上访不断发生,出现群众上访“集体化、组织化、激烈化、极端化”的趋势,就会危及社会稳定。因此,我们必须妥善处理涉法信访问题。而要妥善处理涉法信访问题,就离不开息纷止争的理念。这是因为,法院的信访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特殊的诉讼性,而诉讼制度的目的和意图在任何社会形态下都是共同的,它以平息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为宗旨。法院信访工作追求的目标同样也不例外,其最终目的就是要达到平息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为宗旨。至于通过信访工作来实现公正,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那只是一种手段而已。

息纷止争的理念,首先要求我们必须树立司法权威,而不能将涉法信访与司法权威对立起来,涉法信访不应该影响司法权威。虽然涉法信访案件形成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当事人认为裁判不公正,涉法信访或多或少地反映了信访人对司法的不信任,但不能据此就认为只要出现涉法信访,就否定司法的权威。实际上,从另一个侧面看,涉法信访正反映了人们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提高,反映了人们对国家司法制度和人民法院的信赖。如果人们不相信司法权威,也不会向法院来信来访诉求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人们向法院来信来访,正是以他们认为法院有能力解决他们所反映的问题为前提。而法院要真正解决信访所反映的问题,达到平息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的目的,又离不开司法权威。因此,法院的信访工作要达到平息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的目的,首先就必须要树立司法权威。

树立司法权威并不当然意味着信访所反映问题的自然解决,要妥善处理涉法信访问题,真正实现息纷止争,法院还必须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为信访人解决实际问题,这是法院信访工作的核心,也是法院信访工作践行司法为民思想的体现。要从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从每一个来访人的实际出发,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取信于民。具体到信访工作实践中,就是要求法院信访工作人员在认真了解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意见后,对来信来访反映的要求合法的,及时依法予以解决;对来信来访反映的要求部分合法部分不合法的,合法部分依法给予解决,不合法部分不予支持;对来信来访反映的要求不合法的,坚持依法办理。当前,尤其对那些信访申诉反映法院裁判不公的案件,要公正及时处理。一方面,要规范当事人信访申诉的权利,通过信访反映裁判不公,涉及刑事案件的,按法律规定的申诉要求提出申诉;涉及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按法律规定申请再审的要求提出再审申请。另一方面,对申诉或再审申请进行审查时,要确立“依法纠错”的原则,只有在申诉或再审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时,才依法进入再审,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再审条件的申诉或再审申请,要适时依法有理有据予以驳回,不让其心存侥幸,促使其息诉止访。

当然,要做好上述工作,真正达至息纷止争,除了工作态度外,工作方法也很重要,法院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学会和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到法院来访的当事人,因为涉诉的案件涉及其切身利益,往往心情比较激动,容易产生抵触情绪,有时言语和行为表现的还比较超常。如何使来访的群众迅速稳定情绪,心平气和地诉说想要反映的问题,这就要求法院接访工作人员既要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练的业务功底,又要有丰富的社会知识和巧妙的谈话艺术,善于分析来访人的心理状况。群众来访,无非是想让法院帮助解决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问题,而一些问题又不是马上能解决的,这就要求法院的接访工作人员,首先要认真仔细地听取来访人的诉说,并在审查有关材料的基础上,准确地把握来访人来访的症结所在,如果能够答复的,要有理有据、有针对性地耐心解释;不能立即答复的,也要依据法律和事实,做好解说工作,切忌漫不经心,说理不透,方法简单。其实,绝大多数来访的群众还是通情达理的,他们来访的目的大都是想要讨一个心悦诚服的说法,这除了与本身的法律素质有关外,很大程度上与法院在一审、二审期间没有把所做的裁判依据的事实、法律给当事人讲清、讲透有关,这就需要法院从事接访工作的人员准确地把握来访的原因所在,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对那些输了官司而来访反映的要求又不合法的当事人,要多做耐心细致的说理工作,讲事实,论依据,摆理由,让输了官司的当事人输得明明白白和心服口服,千万不能因为其来访反映的要求无理而漠视他的权利,更不能轻视他的人格。

缠诉缠访问题在我国向来被称为“天下第一难事”,由此可见法院信访工作的艰难和复杂。解决涉法信访问题,首先要提高办案质量,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减少涉法信访案件。同时,处理涉法信访案件,实际上也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是单靠法院自身的力量就能解决的,也决非是一朝一夕能够解决的。在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同时,推进信访工作法制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涉法信访问题,实行综合管理和治理,也是做好法院信访工作的发展方向。 lYiG5p9JUkqStgRgNyqESjOR6PMFVEbSB1/mAIzJcBx/b6jOr2K99gmKRM26MQ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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