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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和谐与社会和谐
(总序)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步入21世纪,全球化和现代化浪潮在科学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的推动下已经席卷世界每一角落,中国社会正经历着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法律等方面由传统体制向现代体制的全面转型。人民法院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认清形势的前提下对司法任务、司法目标和司法路径予以理性定位,遵循司法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规律,才能迎接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带来的巨大历史挑战并抓住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巨大历史机遇,通过深入调研,才能有效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类纠纷。因此,对在经济社会发展急速的历史背景下以司法和谐促进社会和谐这一课题加以系统探讨并提出建设性意见便具有特殊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在经济社会转型中,社会冲突不但不能得到彻底消弭,而且在一定阶段某些方面还有可能激化,社会依旧没有实现有效和谐。因此,社会不和仍然是司法必须面对的严峻形势,促进社会和谐仍然是司法应当担负的功能,为民司法仍然应当是司法应当坚持的方向,清正司法仍然是司法应当矢志不渝坚持的价值目标。人民法院要应对不和社会形势的挑战,实现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职能,以坚持司法为民的正确方向和清正司法的价值目标,必须首先实现自身的和谐即司法和谐然后运用和谐司法模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进程。

司法模式包括司法内部系统的构造模式和运行模式与司法外部系统即司法环境系统的构造模式和运行模式,可以体现在观念、制度和行为三种形态。和谐司法模式必然体现在司法内部系统和外部系统各自的两种模式之间及与其相应的三种形态之间的相互协同与有机运行。具体而言,和谐司法模式理应涵盖以下两个相互关联的有机系统:其一,协同性司法外部系统,其要义在于司法主体所处的社会系统对司法的正当需求和有效供给在观念、制度和行为三个层面与构造和运行两个方面应当实现持续性的一般均衡,否则司法外部系统即社会对司法的期许和支撑与司法所能提供的有效产出发生落差,司法内部系统无论如何完美都不可能实现和谐运行并实现其促进和谐之功能。因此,和谐司法模式要求建构一个与司法内部系统相互匹配的协同性司法环境系统的构造和运行模式。其二,对话型司法内部系统,其要义在于司法内部系统尤其是其运行模式采用相互公开彼此沟通形成有效对话形态,与其构造模式相匹配,在观念、制度和行为三个层面,均相互呼应并能有效回应司法外部系统即社会对司法的正当需求。和谐司法模式的着力点在于:一是指构建以人为本的对话型司法模式,切实实现司法职能;二是探索司法效果的两个发散机制,创立富有成效的协同型司法效果扩张模式;三是探索三个司法效果的保障机制,创立科学合理的支撑型司法保障模式;四是不断提高司法水平,使司法活动更加公正高效权威,将人民法院打造成具有和谐司法能力并能成就和谐司法效果的“服务型、创新型、清正型、文化型”四型法院,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实施和谐司法战略,对于经济社会发展背景下的社会纠纷解决具有异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协同性司法外部系统的构建有利于为司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为司法的有效运行实现司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观念、制度和行为方面的社会性支撑。另一方面,对话型司法内部系统即对话型司法模式的建构有利于为实现司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观念、制度尤其是行为方面的机制性支撑。具体表现在:其一,对话型司法模式为以和谐司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人本化和科学化的司法机制。经济社会发展纠纷,与其他社会纠纷一样,都是社会主体之间主张权益使用了不当的公开方式或者公开了不当的权利(或权力)主张,换言之,主体之间彼此公开方式或内容不当就是引发纠纷的基本形态和基本成因。可以说,一切的社会纠纷都是主体之间相互公开无效所造成的,因此,沿着“解铃还需系铃人”的思路,只有运用有效的公开方式才能打开公开无效的“心结”,内含自愿平等型双向相互公开意蕴的对话型司法势必成为消弭无效公开化解纠纷的理想模式,体现了司法对各方诉讼主体平等尊重的人本情怀,同时还体现了司法通过正当方式摆事实讲道理实现彼此彻底相互公开以达致有效沟通的科学蕴涵,其有效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是职权主义的法官究问型司法模式和当事人主义的当事人对抗型司法模式所不能比拟的。其二,协同型司法效果扩张模式为利用和谐司法战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纠纷提供预防机制、法律适用统一机制和司法环境优化机制。协同型司法效果扩张模式,对案件处理程序和结果予以协同式司法宣传,为经济社会发展行为的规范提供了个案指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认识错误诱发型纠纷的发生,同时对案件处理程序和结果予以协同式司法交流,在司法系统便于形成法律适用的统一机制,再者通过协同式司法宣传和司法交流有利于司法环境系统即社会各界更加清楚认识司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事前预防、事后救济、规范形成与引导功能。其三,三个支撑型司法保障模式为实施和谐司法战略化解经济社会发展纠纷提供了人力性、制度性和物质性保障,使其成为有源之水和有本之木。其四,四型法院建设又为实施和谐司法战略化解经济社会发展纠纷指明了司法正确的服务方向、司法合理的清正目标、司法发展的创新路径和司法得以永续支撑的文化源泉。

为了着力实施和谐司法战略有效化解经济社会发展纠纷,人民法院必须做到以下三个方面的创新:其一,创新和谐司法理念,即坚持司法的人民性(目的性)与科学性(规律性)相统一,坚持创新服务方式与恪守司法清正相统一,克服司法无用论与司法万能论。其二,创新和谐司法制度,一方面,坚持司法“对话型”机制模式,摒弃(法官究问或当事人对抗的)压迫型机制,坚持司法裁判机制与司法调解机制相统一;另一方面,创新司法“对接型”体制模式,摒弃多元并存、纠纷化解的“单力模式”,坚持纠纷的司法解决机制与非诉多元化解决机制相统一。其三,创新和谐司法行为,即坚持司法行为符合和谐司法理念的要求,符合和谐司法机制的规范。司法行为是纠纷解决的着力点,关系着包括经济社会发展纠纷在内的一切纠纷是否能够有效化解,因此必须以和谐司法理念加以引导使司法主体行为不致偏离司法方向、目标和路径,必须用和谐司法机制加以约束,才能使主体行为向着正确的司法方向、朝着明确的司法目标和沿着有效的司法路径规范运行。

社会需要和谐,社会和谐需要司法和谐予以建构。回应时代对司法的新期待,回应百姓对司法的新需求,社会纠纷的化解正在探索新战略、新路径。这一切都有待从理论上加以论证:司法理念走向和谐、司法模式走向和谐、司法成效走向和谐……

《和谐司法论丛》正是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但愿她可以为社会和谐提供一份理论注脚,但愿她可以为司法和谐提供一份理论养分,但愿她可以在纠纷化解的理论园地里茁壮成长,成为一朵构建社会和谐与司法和谐的绚丽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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