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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院立案概述

一、法院立案的性质

(一)法院立案的概念

关于立案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立案,是指有关组织或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决定对某一问题是否作为一种责任予以追究的社会行为;狭义上的立案,指有关组织或者机关依职权处理解决某一特定问题所经历的一个程序。法院立案属于狭义上使用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审判职权,按照程序法所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它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立案工作也就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检察机关指控的案件及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起诉、上诉、申诉、申请再审等诉求,决定是否受理的诉讼活动。

根据不同的标准,法院的立案可有不同的种类划分。按照诉讼案件适用的诉讼程序划分,立案可分为刑事立案、民事立案和行政立案;根据立案在诉讼程序中的不同阶段,立案可分为一审程序立案、二审程序立案、审判监督程序立案、执行程序立案等等。

(二)法院立案的性质

立案工作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理论上讲,告诉、上诉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申诉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权利的第一步就是审查立案。从实践上看,立案工作作为审判工作的组成部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及其申诉,进行立案审查。立案审查期间立案庭有一定的审判权、裁定权,它对起诉的案件有权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庭对管辖有争议的可以依法裁定是否有管辖权;对管辖异议的上诉案件有权行使审判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管辖争议可以依法指定管辖;对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决定是否受理,申诉、申请再审无理的可以裁定驳回;对原判确有错误的可以复查,裁定或决定再审,也可提审或指令再审。立案庭对起诉的审查立案是诉讼活动,对申诉的审查处理属审判监督活动,也是诉讼活动。实践表明,立案工作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处理受理阶段和审判监督阶段,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和实施审判监督不可缺少的环节。做好立案工作,对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审判质量的提高,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都有重要意义。

二、立案工作的任务与特有原则

(一)立案工作的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暂行规定》)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任务,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根本任务。人民法院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是通过诉讼来体现的,如诉讼保护不能落实,实体权利的保护也就成为一句空话。所以在立案阶段,必须十分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进行立案审查,该立的案件,一定要立,要快立,不能以任何理由,将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起诉拒之门外。保证各审判庭正确、及时审理案件,是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另一项基本任务。立案工作与审判职能密切联系。作为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案是具体案件进行实体裁判的前提条件。立案工作的好与差,直接影响审判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和案件审理的质量。该受理不受理,不该受理的滥受理,势必会给以后的审判工作造成被动与混乱。

(二)立案工作的特有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立案暂行规定》第1条、第2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特有的原则包括两便原则、督导原则、依法立案原则、立审分立原则和统一立案原则。

1.两便原则,亦即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遵循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两便原则的核心是便利人民群众进行诉讼。对于立案工作,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有诉必受理。对于群众的告诉,凡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必须及时受理,要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二是不苛求证据。立案审查,只是形式审查,而不是实体审查,原告诉称的基本事实清楚,诉讼的必要证据材料齐备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而不能苛求当事人,要举出是否能审、能判、能执行的胜诉证据来。这种把程序上的诉权与实体上的诉权混为一谈的做法,是与立法精神相违背的。必须明确立案工作保护的是起诉权,而不是当事人的胜诉权,对起诉的证据不能苛求。三是严格遵守立案期限。要严格遵守《立案暂行规定》对立案审查的具体时间限制,避免久拖不查、不立、不移送的现象出现。四是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诉讼。要坚持法律咨询、制度公正、审限跟踪、信息反馈等行之有效的做法,积极实施便民、利民的措施,方便群众诉讼。五是切实搞好人民法庭的立案。《立案暂行规定》对人民法庭的立案采取了灵活、变通的办法,即专人审查,庭长批准,基层法院立案机构指导,统一编立案号的做法。这个办法本身即是两便原则的生动体现,搞好法庭立案,会极大地方便群众诉讼。

2.督导原则,即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这种监督与指导,以宏观指导为主,辅之以个别案件的具体指导。主要形式,一是必要请示的答复;二是立案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三是专业会议与业务培训;四是具体案件的办理等。

3.依法立案原则,即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的原则。法院立案机构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立案,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依法立案。在起诉条件、立案标准上只服从法律,而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的非法干涉。对于地方保护主义与争、抢案件管辖及人情、关系等非法干扰,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抵制和制裁,以保证人民法院合法、准确、及时地受理案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4.统一立案原则与立审分立原则,这是实现立审分立,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方面和必须坚持的准则。

三、法院立案机构的职责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立案工作的实际,按照立审分立的要求,立案机构应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1.审查民事、商事、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审查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2.对上诉案件、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审理不服下级法院不予受理、上诉案件、管辖有争议的案件。

3.审查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卷审查,并决定是否裁定再审立案;对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4.负责应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5.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进行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

6.依法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和下级法院的管辖权争议案件。对下级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告诉案件,指定下级法院受理。

7.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或报批手续。

8.对本院各类案件的审限进行跟踪督办,并定期向有关领导与部门通报。

9.办理上级机关和本院领导交办案件的登记、编号、程序上的审查处理和督办,并回报或转报结果。

10.处理告诉申诉来信来访,解答法律咨询,做好上访老户息诉服判工作。

11.上级法院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立案工作,基层法院检查指导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 xcklAmGJUYbwYCt1e6RZJlKKEf3upc/bxJ4gXhCchMrIerycDwwYD/fCuqI1bm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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