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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婚姻家庭关系的道德规范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涉及法治和德治,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的。婚姻家庭关系十分复杂,涉及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维护社会主义秩序等问题,应当依靠法治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涉及人们思想言行、生活习俗等问题应当依靠德治的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实行继承优良传统与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努力形成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思想道德规范;大力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这些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法治所不能包办代替的。因此,《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坚持了法治和德治相结合。

一、夫妻之间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为夫妻间设定的义务是: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忠实就是指夫妻之间应当感情专一,不能有背叛夫妻感情和关系的行为,这项要求实际上就是为防止婚外恋、“包二奶”等情况的产生而设定的。夫妻双方互相忠实包括性方面的忠实,这是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必然要求。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也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因为在我国社会发展的现阶段,男女两性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和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之间尚有一定的距离,现实生活中因婚姻一方不忠实而受到损害的以女方为多。这不仅影响婚姻关系的稳定,损害受害者的婚姻家庭权益,而且许多儿童也深受其害。互相尊重是指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尊重对方的个人意志和意愿,相互理解和支持,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这种互相尊重,应当表现于婚姻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在思想感情上互相体贴、互相谅解,在生活上互相扶助、互相照顾,在赡养老人、抚育和教育子女等方面要通力合作,在财产处理、家务管理等方面要相互协商。双方互相尊重,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彼此平等相待、互敬互爱、互相扶助的思想基础。从我国人民婚姻生活的历史与现实生活来看,贯彻执行婚姻法这一规定对于破除夫权、家长制的传统影响具有重要作用。

二、家庭成员之间的义务

家庭成员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夫妻、子女、孙子女等。规定家庭成员之间的义务,实际上反映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晚辈家庭成员对长辈家庭成员应当予以尊敬,使之愉悦地度过晚年;长辈家庭成员对晚辈家庭成员应当予以爱护。敬老爱幼与保护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是从不同角度加以规定的。保护儿童、老人合法权益是指保护儿童、老人的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具体的权利,而敬老爱幼是在保护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根据儿童和老人特殊的生理、心理需要提出的要求。家庭成员间应当互相帮助,是指家庭成员在财产上、思想上、生活上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援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家庭成员应当享有同等的权利,不得以强凌弱、对家庭成员实行差别待遇,家庭成员间应融洽相处,团结互助,避免无谓的纠纷;应努力工作,不断提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应努力学习,不断提高道德水平和文化素质。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这项内容,客观地反映了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时代要求。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关系到每个公民和家庭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睦、文明,必然会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的进步。家庭成员义务的规定,是每个家庭应当遵守的准则。 NAa8pUf2mb+jhVNcHhvx04D4urz4187hfz5jopuq2eNA/42S7stBhJjG5ELPvt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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