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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理研究

■《侵权责任法》的特色

《侵权责任法》单独制定,成为一部单行法,作为将来民法典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扩展了侵权法的调整空间,而不是像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那样规定在债法之中,这在大陆法系侵权法的立法中是绝无仅有的,是一个鲜明的特色。《侵权责任法》的规模已经到了92个条文,其中仅是特殊侵权责任的规定就有50多个条文。

《侵权责任法》的名称也有一定的科学性。《侵权责任法》使用“侵权责任法”而不使用“侵权行为法”或者“侵权法”的称谓,主要是把侵权行为的后果直接规定为“侵权责任”,规定的就是确定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

《侵权责任法》突破了传统的侵权行为之债的立法模式,反映在民法整体上,我国民法不再采用传统民法上义务(债务)与责任不分的理论和立法技术,采取权利—义务—责任的立法模式,《侵权责任法》是这种立法模式的组成部分。这种民事立法模式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理学的发展是一致的。

《侵权责任法》的另一个鲜明特色,就是在结构上,分为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既便于理解,也便于操作。《侵权责任法》共分为十二章,除掉第十二章为“附则”之外,其他十一章分为两部分:前四章为第一部分,相当于《侵权责任法》的总则,规定的是侵权责任的一般性问题。后七章为第二部分,相当于《侵权责任法》的分则,规定的是特殊侵权责任,包括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等。

不过,应当特别明确的是,《侵权责任法》的分则不是一个完整的分则,而仅仅是特殊侵权行为的分则,并不包括一般侵权行为。按照大陆法系侵权法的立法规则,一般侵权行为只要在总则部分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规定就可以了。在适用法律时,对一般侵权行为直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也就是《侵权责任法》的第6条第1款,直接可以作出判决,并不需要适用具体规定。《侵权责任法》的这种结构,更便于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掌握,也特别有利于法官的操作和适用,既有逻辑性,又有可操作性,是一个鲜明特色。

另外,在《侵权责任法》的分则中规定特殊侵权责任,也改变了《民法通则》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只规定一种归责原则的做法,根据一种特殊侵权责任的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不同的归责原则,使责任确定更为科学、更为合理。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突出特点。

■《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定位

我国学者关于《侵权责任法》功能定位之见解,有单一功能说(补偿功能)、双重功能说(补偿功能与预防功能)和多重功能说三种主张。 主张多重功能说的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具有补偿功能、惩罚功能和预防功能。 也有人认为,《侵权责任法》除了补偿与预防(教育)功能外,还有创设与保护民事权益、分散损害与平衡社会利益的功能。 王利明教授在肯定《侵权责任法》多重功能说的前提下,分别讨论了《侵权责任法》的补偿功能、保护与创造民事权利的功能、维护行为自由的功能、制裁和教育的功能、预防和遏制侵权行为的功能。 在其近期的文章中,王利明教授强调了《侵权责任法》的补偿功能,认为《侵权责任法》主要是救济法,或者说《侵权责任法》主要是救济受害人民事权益所受损害的法律。 在这些学说中,《侵权责任法》多重功能说无疑具有更大的合理性,也与世界范围内侵权责任法的发展状况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司法审判实践相吻合。因此,我国多数侵权法学者采多重功能说,即《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应当定位在补偿(填补损害)、预防侵权行为、惩罚加害人等多个方面。但是,在这些功能中,填补损害的功能才是《侵权责任法》最基本的功能。也有人将这一功能理解为救济功能,这种观点将救济看做是与惩罚相对应的功能,强调《侵权责任法》的补偿性、弱化其惩罚性无疑具有合理性。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立法体系应当主要围绕《侵权责任法》的填补损害功能展开,只有充分发挥《侵权责任法》这一主要功能,同时兼顾其他次要功能,才可能建立《侵权责任法》的科学立法体系并作出合理的制度设计。《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三种损害赔偿,这是《侵权责任法》主要功能定位为填补损害功能的必然要求。 Ivzb4MlE+dNR9HvoghyU3hoVTOnGbcBwC9k9C/9GQBopzgWKUfb+HmVm/tPkwe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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