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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既有相关研究成果的评介

完成这部书稿,有两本参考资料不能不提,它们是常鹏翱博士的《物权程序的建构与效应》 和李凤章博士的《登记限度论——以不动产权利登记制为中心》。 前者将不动产登记展开,使其从传统登记实体效力研究的局限中摆脱出来,在不动产物权登记程序层面进行了开拓性的探索,并将登记程序规则与登记实体效果相连,从而建构出以“程序—效应”体系为核心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结构。后者则从登记限度的视角,运用经济学中的制度边际约束理论,探讨了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有限与有为的空间。尽管受专业领域的局限,上述两部著作属于民法物权范围的研究成果,未曾涉及行政法问题,但其所展示出的关于登记功能、限度、程序价值等宏观理论,足以成为本书的智识资源。当然,民法中的信赖原理、权利表象及其私法处置规则等理论成果则从更为宏观的层面为本书的立论奠定了基础。

在微观层面,葛云松与何兵穿行于民事与行政之间,对“焦作房产纠纷案”精彩、独到的分析与评论使本书受益匪浅。 阎尔宝先生的《不动产物权登记、行政许可与国家赔偿责任》 一文,对不动产物权行政登记的法律性质进行了精到的分析,在笔者有限的阅读范围内,其应该是行政法学界最早深入探讨登记问题的佳作。该文虽限于不动产物权登记范畴,未对整体意义上的行政登记行为的性质作出明确判断,但仅就其分析而言,行政登记足以作为区别于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模式,故该文观点可作为行政登记独立行为模式说的代表之一。事实上,该文所引证的我国台湾地区法学名家王泽鉴先生的《土地登记错误遗漏、善意第三人之保护与国家赔偿责任》 一文,对于因登记错误引发的民事争议与行政赔偿的关系,分析更为清晰、透彻,堪称出自大家之手。行政法领域,另一篇有关登记诉讼中民事与行政关系的重要论文是方世荣教授与羊琴博士合著的《论行政行为作为民事诉讼先决问题之解决》。 该文以行政行为效力差异为基础,区分了不同效力的行政行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很好地解决了民事诉讼对行政登记行为的态度问题。在除不动产物权登记之外的公司登记、婚姻登记等行政登记领域,也有一些值得称道的作品。比如,王远明、唐英的《公司登记效力探讨》、 闫海潮的《婚姻登记之法律效力研究》。 值得一提的是,有关行政登记诉讼实践的一些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不少是出自行政法官之手。比如,上面谈到过的阎尔宝曾是山东省高院行政庭的法官,而羊琴则是广东省高院的法官。此外,最高法院行政庭的王达法官一直致力于“不动产登记的行政法思考”,其代表作《房屋所有权、抵押权登记行政诉讼理论与实务》 及一系列相关论文都是围绕这一主题展开的。尽管他的观点与本书大相径庭,但也不失为此领域具有代表性的作品。上海市中院的李金刚法官对房地产登记行政诉讼审理对象及行政与民事交织问题的考察,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院的戴涛法官对行政登记侵权之诉的研究, 北京市一中院的饶亚东、蒋利玮两位法官对不动产登记、公司登记的法律性质及其纠纷解决的思考均颇有见地。 笔者也曾围绕物权法与不动产登记、公司登记、离婚登记、社团登记以及行政登记的性质发表过数篇论文、调研报告与案例分析。 可见,行政登记及其司法审查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行政审判实践问题,它深深吸引着许多爱智的法官。如果缺乏对现实中鲜活案件的考察,很难从书斋的冥思苦想中得到有价值的启示。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对于研究成果的评价,绝非以是否与本文观点相一致作为依据与标准,而是更为看重研究的深度、逻辑的清晰、分析的细腻、论点的前后一致性以及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结合程度。上述这些研究成果,当然还有很多未曾提及的,构成了本书丰富的资料储备。任何一种研究都不可能是凭空设想的,其是在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阅读、思考与理解,生产出具有知识增量意义的知识产品,司法知识也如是。本书正是沿着这样的进路前行的。 BfsaE1XsmAbVM65MBCwn/0XTWV23L/LEkro4o4QBZdXL5OaY+/fIygHf+BWCL39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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