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股份转让合同的履行期限跨越新旧公司法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公司对外投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但对公司超过该限额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该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从维护公司权益及其独立人格的角度出发,取消了上述限制。因此,依据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的规定,本案不应以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否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此复。
(原载《民商事审判指导》2008年第3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