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股份转让合同的履行期限跨越新旧公司法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答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股份转让合同的履行期限跨越新旧公司法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公司对外投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但对公司超过该限额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该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从维护公司权益及其独立人格的角度出发,取消了上述限制。因此,依据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的规定,本案不应以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否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此复。

(原载《民商事审判指导》2008年第3辑) Lfojz1zhCF1nmWiopLT6xQn7xMrNOQjwp2QUttJ82OHS7VikROF+1hewWuq9l1En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