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4月2日 法(办)发〔1988〕6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发给你们,请在民事审判工作和经济审判工作中试行。在试行过程中,应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jFpI1x/zZxrgESqIlVyvoQNGg87GOJ6j4WO9v9OfFJpr4ipi6u9XKIblDMAD/SV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