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必须经由解释,始能适用。抽象的法律条文只有通过适当的解释才能与复杂多变的现实生活实现对接。在现行的法律架构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明确界限的内容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对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除了制定专门性司法解释解释法律,更多的是通过针对下级法院审理案件中发现的法律问题的请示作出批复、答复方式来解释法律、法令。由于行政审判的特殊性,人民法院有关行政审判的批复、答复,已经延伸到整个行政管理领域,覆盖了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行政审判的批复、答复,不但指导着下级法院办案,也规范着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并保证了法律的与时俱进。
为了便于大家了解和掌握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有关行政诉讼的批复、答复,我们将近十年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批复、答复进行了汇编,主要收集有关行政诉讼的常见法律适用问题。全书共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针对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法律规范的批复、答复,主要解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诉讼参加人、起诉与受理、审理、行政赔偿和执行当中存在的疑难问题;第二部分是针对行政诉讼中反映出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的解释和应用,主要解决行政机关间职权冲突、行政程序、法律规范冲突与选择等问题。为了增强本书的指导性和实用性,还专门重点收集了公安、社会保障和工商管理领域所作的批复和答复。
“授人鱼不如授人以渔”。为了全面反映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答复形成的过程,便于大家了解和掌握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如何正确选择适用法律、如何解释法律,本书除了收集相关批复、答复文本外,还对批复、答复涉及问题的由来予以介绍,并对批复、答复形成的过程进行法理分析,最后对适用批复、答复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说明。我们认为,伴随着法律的与时俱进,不少批复、答复本身可能会失去指导意义,但我们相信那些隐藏在批复、答复背后的法律适用原则和法律方法将永葆青春,并且将不断引领读者去正确理解选择适用法律,解决法律适用中遇到的新问题。需要说明的是,批复、答复本身往往代表着当时的司法政策和价值取向,需要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来解决本身就说明了问题的广泛争议性和答案的多重选择性,而最高人民法院将其中的一种结论作为“唯一正解”予以答复,其原因是多重的。或许正如波斯纳所言:“在通盘考虑之后,后果比较好的解释因为其后果比较好这一点也许就是‘正确的’解释。”
本书的编写始终凝结着集体智慧的结晶。每一个批复、答复都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集体研究的成果,有的批复、答复还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本书的编写工作也得到了院、庭领导和全庭同志的大力支持,他们的鼓励和帮助让我们得以在繁忙的工作中对多年来的批复、答复进行整理和编写,在此一并致谢。但全书存在的错误和缺陷,一律由编者负责。
编 者
201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