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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纠纷中的责任主体

敖颖婕

[内容提要]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在因其侵权行为致他人受损时应如何确定责任主体,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而理论界对此问题亦没有投入足够的关注。如何在侵权行为法的范畴内兼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平衡和对抗以及未成年人在诉讼中责任的合理承担,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文章第一部分从一桩具体的案例引出审判实践中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对责任主体确定的三种现行做法,一是以监护人为被告,判令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以被监护人为被告,由被监护人本人单独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将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判决被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文章第二部分对国内外关于民事责任能力的各种学说和观点进行了列举和评析。文章第三部分探讨了在我国现有立法框架下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纠纷的责任主体确定。文章认为,未成年人应当成为责任主体,这既是对未成年人人格的尊重,又体现了一定的教育和预防功能,也合乎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趋势。文章同时认为,监护人亦应同时成为未成年人侵权诉讼中的责任主体,这既符合我国民事责任的立法设计,又符合未成年人财产监管制度的实际状况,也是减少讼累的需要。 yMfyCr/yi8QixsKOTcZIlSn5VQ1T1HYZSXhMOjaACAnIJVrw6TaduHaE8AlZb5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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