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相关立法虽未对未成年民事案件社会观护制度进行规定,但部分法院在借鉴社会干预理论的基础上,充分参考国外实行类似制度的经验,在涉少民事案件的审理实践中尝试施行这一制度。
社会观护制度在法律规定上的缺失,导致各地在审判实践中对该项制度的名称不一,做法各异。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社会调查制度引入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理,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涉少维权工作。具体做法是:通过与市未保委共同组建了50人的社会调查员队伍,社会调查员经过培训后,不仅参与刑事审判,而且在民事审判中发挥关爱作用,通过选择典型案例,由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和成长环境,以及涉案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供法院参考,并对其困难予以力所能及的帮助。若发现有遗弃、虐待、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时及时予以干预和沟通。同时,对于有必要进行后续关爱的未成年人,由法院与社会调查员共同定期进行走访,促使其健康成长。
江苏法院是全国较早开始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民事案件特点的法院, 注重在民事审判中给予未成年当事人以特殊保护。通过制定民事案件庭前调查制度,了解案件产生的社会背景和心理因素,避免因当事人举证不到位而延长审理时间,并在庭审中对未成年当事人进行道德教育和情感疏导。
上海法院在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中尝试审判延伸工作,将审理视线拓展至纠纷背景因素,全面做好庭前调查,通过到当事人所在社区对其家庭状况等进行调查走访,找到矛盾产生的原因,分析纠纷症结所在。同时注重借助工、青、团、妇等社会力量,通过邀请未成年人子女父母的工会组织、有关青少年权益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相关学校的老师或者社区工作人员参与涉少民事案件的庭审,帮助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四川法院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民事案件中引入社会调查原则,通过深入对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和社区进行社会调查,向未成年人的亲属、邻居、老师、同学等了解其学习和生活状况,以便对如何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学习和成长做出判断。同时,积极调动社会资源建立未成年人民事权益案件回访制度,及时了解法院生效判决的履行情况。
曲靖中院在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审理中实行“庭前、庭审、庭后三帮教,动情、晓理、明法三育人”举措,通过庭前帮教,消除未成年当事人的思想顾虑,从而正确对待审判;通过对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品德、经济状况、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和对子女的责任心等情况进行调查,制作《调查报告》,由受委托调查人员在庭审时宣读《调查报告》,并从法律、道理、亲情和社情方面对当事人进行教育;通过宣判时向双方当事人耐心释疑,帮助其正确对待裁判结果。
广州市法院在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理中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社会观护制度,并通过制定《广州市法院少年审判庭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社会观护(员)制度实施规程》,明确了社会观护制度的宗旨、人员构成、工作机构、实施范围、社会观护员的权利和职责,以及社会观护院实行庭前、庭中、庭后观护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等。经团市委、妇联等机构推荐,法院已聘任“羊城少年法庭之友”123名,并按照区域配备给各基层法院少年审判庭,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担任社会观护员,并将经调查得来的报告在庭审中提交法庭质证。
通过对以上几个法院实现社会观护制度的介绍可以看出,各地的做法各不相同。
1.从进行社会观护的主体来看
综合各地法院在未成年民事案件中实行社会观护的实践,可以看出进行社会观护的主体主要有以下三类:第一类是团委、妇联、关工委等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相关的机构推荐的人员,第二类是法院工作人员,第三类是法院内设的专职社会观护员。由于编制和收案数量的限制,各地法院从事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的审判人员数量有限,难以兼顾繁杂的社会观护工作,而且审判人员庭前过多地深入调查也与法院居中裁判的定位不相符合。由于目前还不具备在法院系统内专设社会观护员的条件,一些法院往往委托人民陪审员兼任社会观护员,配合审判人员进行社会观护工作。但由于该类社会观护员与法院的工作联系密切,当事人有时会对其中立性产生质疑,加之要实行相对回避制度,不能由同一人同时担任一个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和社会观护员,导致人手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至于由相关机构推荐人员担任的社会观护员,虽然其在身份上具有一定的中立性,易于为当事人所接受,但如何从中挑选出既热心于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又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且能够具有相对充足的时间从事社会观护工作的人员就成为人民法院亟待解决的问题。
2.从社会观护介入案件审理的阶段来看
从实践来看,各地法院实行的社会观护制度大多是从庭前调查阶段介入案件审理;有些法院还在庭审中对社会观护报告进行质证,并由社会观护员进行法庭教育;部分法院实行的社会观护制度延伸到了庭后阶段,通过回访等方式督促判决的履行情况,了解未成年当事人的成长情况。
3.从社会观护报告的性质和作用来看
从实践来看,有的法院将社会观护报告作为证据使用,由社会观护员在庭审中宣读报告并由各方当事人质证;有的法院则仅将观护报告作为了解案件背景情况的手段之一,不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也不对其在庭审中进行质证。但无论采用哪种做法,社会观护报告在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理中起到的作用是一致的,为审判人员作出裁判提供客观依据和参考意见,有助于审判人员全面了解未成年当事人的生活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征、利益诉求等,从而有针对性地作出对未成年人利益提供最大限度保障的裁判。
4.从社会观护报告的内容来看
从实践来看,各地法院进行社会观护的内容较为一致,多集中在未成年人的个体情况(包括其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学习和生活环境等方面)和家庭情况(包括其家庭成员的职业、经济能力、品格等方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