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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社会观护制度研究

张中剑 张 姝

[内容提要]社会观护制度是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的特色制度之一。该制度通过运用社会力量,使少年民事审判中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活动,从审判工作本身出发,适当向前延伸、向外延伸和向后延伸,从而为少年民事审判提供更为客观、全面的参考依据,确保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的社会效果,并在全社会营造关爱未成年人的社会氛围。该制度的实行不仅能够体现《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最大化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确定的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共同保护原则,而且体现出少年民事审判全面维权的特点。目前,该制度已在全国部分试行未成年人综合审判的法院得到施行,并因其实施中的良好效果而引起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重视和研究。但因现行立法对社会观护制度缺少系统和统一的规定,各地法院在实行该制度时名称不一,做法各异,全国范围内较为一致的社会观护制度远未形成。本文在分析社会观护制度的概念和作用的基础上,对各地法院实行的社会观护制度进行了评价,并从社会观护制度的适用范围、主体、介入阶段、工作内容、性质和作用等方面对该制度的构建提出若干具体构想,以期在总结目前经验的基础上,为在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中摸索构建社会观护制度提供参考依据。 r9UFcI5fFxCU6rEhzv95u66ZcsvV0bmfMjfoQku78ScsFUj+BI9a9UqeIFhhK6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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