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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异籍未成年缓刑犯”是指户籍不在本地,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而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犯。“异籍未成年缓刑犯”是未成年缓刑犯中一个特殊的群体。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在对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犯进行考察帮教的司法实践中,发现“异籍未成年缓刑犯”,由于其户籍不在本地,对他们的帮教,存在着部分或全部“失控”状态。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没有充分认识考察监管与帮教功能区别,而且对帮教主体的定位不当造成的。本文基于对审判实践中的实证考察,提出对该问题的“破冰”之举是:司法制度上,以法院为主对未成年缓刑犯进行监管帮教;立法上,将未成年缓刑犯从现行的公安机关考察监管中剥离出来,确立法院对其考察的司法权;执法上,建立系统的未成年缓刑犯的考察监管制度。 9iUDm+jAWUsLlrw8Js2mvIHUcUHjsEzz+Tq9LWPOGpnY+8jVlNU+9ZfTpo1DI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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