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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异籍未成年缓刑犯帮教法律制度研究

孙高虹

[内容提要]异籍未成年犯是特殊的犯罪群体。犯罪原因既有个体的素养和心理等主观原因,更有社会包容力不足等客观原因。对异籍未成年缓刑犯的有效帮教是和谐的社会结构维持和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异籍未成年缓刑犯帮教制度的有效建立是实现未成年刑事法律制度理念的柱石。对异籍未成年缓刑犯的考察帮教,是在未成年犯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执行。实际运作中,异籍未成年犯被宣告缓刑后,往往出现了判后帮教难“兑现”的尴尬局面。这一客观现实,使现行法律制度的执行面临挑战。为了使刑罚得以切实执行,法官判案时往往尽量少适用缓刑,进而影响了法院定罪量刑。本文基于对审判实践中的实证考察,提出对该问题的“破冰”之举是:司法制度上,以法院为主对未成年缓刑犯进行帮教;立法上,将未成年缓刑犯的考察监管法律制度与帮教法律制度区分开来,确立法院对未成年缓刑犯帮教的司法职责。将未成年缓刑犯的考察监管法律制度与帮教法律制度区分开来,确立法院对未成年缓刑犯帮教的司法职责;执法上,建立系统的未成年缓刑犯的考察监管制度。为确保定罪量刑的合理性,建立审前的人格调查法律制度。以人格重塑为基点,建立审前、审中、审后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制度。为确保帮教工作的稳定、长效,建立帮教基地法律制度。为确保帮教工作的系统、完整,建立法院之间帮教联动机制。为使帮教工作落到实处,加强监督和约束,建立帮教保证制度。 qg+7EEwTWux/F+cgTGYYz4wpVb7ghynkQfV2nilkp3/CBqW+8CwdEab6okh/2mL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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