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现行司法实践中,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司法惩处只是在必要的情况下有限制地使用。对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应该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即使给予一定的刑事处罚,也应尽量让其不脱离社会,在一个正常人所生活的健康环境中进行改造,让未成年犯感到自己没有被社会所抛弃,从而增强重新做人的决心和信心,降低再犯率。缓刑是对监禁刑的一种改革,其首要价值在于替代短期自由刑,以避免因适用短期自由刑而对很多初犯入狱后带来的“交叉感染”。所以,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不仅能充分发挥缓刑具有的克服监禁刑弊端、增强感化力量的优点,而且有利于未成年犯回归社会。但目前,我国未成年犯缓刑适用中存在着不少问题。例如,由于缓刑的适用标准不易把握,多数法官倾向于将未成年犯判处短期监禁刑。事实上,短期监禁刑不足以使未成年犯洗心革面,很多在释放后仍走向重新犯罪的道路。鉴于此,对我国未成年犯缓刑的适用有待进行理论分析和研究,并进一步在法律上加以完善,使其在实践中得到正确执行和运用。本文拟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对我国未成年犯缓刑适用的现状进行分析,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犯缓刑制度是指对未成年人起诉并认定有罪后,有条件地对刑罚不予执行的制度。自1870年美国首创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制度后,缓刑被世界各国广泛地适用于未成年犯。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以下简称《北京规则》)提出:“尽量少用监禁,把少年监禁作为万不得已的处置方法,其期限应是尽可能短的必要时间。” 但由于我国刑法并没有针对未成年犯设立单独的缓刑制度,缺乏与未成年犯判处缓刑相配套的缓刑执行制度,致使审判实践中未成年犯缓刑适用远低于短期自由刑 。以江西省南昌市某区法院为例,2006~2008年该院共判处未成年犯513人,其中判处拘役59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实刑327人,短期自由刑适用率为75.24%,缓刑53人,缓刑适用率仅为10.33%。对此,本文从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入手,就未成年犯缓刑制度的适用现状进行探究,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