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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改革 强化指导 推进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工作更好发展
——在全国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张军
(2011年4月18日)

今天,我们在福建省三明市召开全国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座谈会。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贯彻落实王胜俊院长提出的“坚持、完善、改革、发展”少年法庭工作八字方针,总结、分析开展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的主要成绩和问题,增进试点法院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推动试点工作实践创新、深化发展,大力促进全国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开创新局面。

一、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和试点工作的总体情况与主要成绩

自1984年少年法庭创建以来,我国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科学发展、不断进步。近年,未成年人犯罪发案先扬后抑,已出现总体下降的趋势。2007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87506人,2008年判处88914人,同比增长1.58%;2009年判处77604人,同比下降12.7%,是1997年以来的首次下降。2010年判处68193人,同比又大幅下降12.13%,其中,抢劫罪下降18.71%,盗窃罪下降17.14%,故意杀人罪下降15.82%。2009年和2010年未成年罪犯重新犯罪率分别为2.44%和2.61%,比同期全部刑事罪犯低4.35和4.11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少年法庭受理的案件已由过去单纯的刑事案件扩大到包括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2007年,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纠纷案件为24446件,2008年达到27021件,上升10.53%。虽然2009年和2010年有所下降,分别为25626件和24020件,但总量仍然较大。探望权纠纷案件增幅明显,2007年至2010年,分别为1617件、1847件、1856件和2036件,年均增长7.98%。在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不断拓展,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机制不断创新,机构建设取得突破,队伍建设继续加强,影响不断扩大,意义更加深远。

(一)制度建设取得进展

200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国17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展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少年法庭在制度建设、审判职能、机构设置、队伍建设等方面都有了新的提升和发展。各试点法院及时制定了符合少年审判实际、操作性强的审判管理制度,明确了少年法庭的工作职能和受案范围,规范了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程序。目前,各试点法院均为少年法庭受理的案件统一编制了单独的“少”字案号,并就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民事审判工作制定了专门的操作规程,特别是对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在缺乏经验借鉴的情况下,试点法院“摸着石头过河”,在探索中积累经验,在实践中完善制度,为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二)队伍建设有所加强

17个试点中级人民法院,在较短的时间内,不仅建起了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在人力、物力、财力都比较紧张的情况下,还特事特办,积极从其他业务部门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审判人员充实到少年法庭,并促进、带动了辖区法院少年审判机构的建立和完善,广州、乌鲁木齐、三明、曲靖、苏州、成都、青岛、石家庄、南昌、阳泉市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11个试点单位所辖基层法院全部建立了少年审判机构,产生了“设立一个少年法庭,影响、带动一整片”的良好辐射效应。到2010年末,17个试点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共有审判人员、书记员179人,平均每个少年法庭10人,最多的有17人。所有试点中级人民法院都配备了熟悉民事审判业务的副庭长。一些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还有了自己的博士、硕士高学历法官。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办公经费很紧张的情况下仍挤出经费,为少年法庭配备了专用法庭、交通工具、电脑等设备,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审判机制创新发展

2007年1月以来,各试点法院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理、执行方式,进一步完善少年审判工作机制,提高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主要体现在九个方面:一是坚持“寓教于审”制度,注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予以适当惩戒的同时,强化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和引导;二是实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庭前社会调查,使少年审判工作更具针对性和科学性;三是试行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直接推动刑法修正案(八)有关未成年人轻罪免除报告制度的完善,促使轻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四是推行“圆桌审判”方式,营造宽松的庭审氛围,使未成年被告人更容易接受裁判惩处;五是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加强对未成年当事人的心理矫正和疏导,为法院裁判提供科学参考,为判后有针对性的矫治提供客观依据;六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探索“刑事和解”的可能和途径,对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的,依法适用非监禁刑;七是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避免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失衡,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改造效果;八是建立健全帮教工作机制,协助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社区矫正部门做好帮教工作,促使未成年犯真诚接受教育改造;九是拓展未成年人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领域,引入、创建“社会观护员”和“诉讼教育引导”等制度,创造性地提出“积极、优先、亲和、关怀”的司法理念等等。上述审判工作机制和理念创新虽然还未在每一个综合审判庭工作中都得到体现,但是代表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工作的发展、未来和方向,完全符合立法精神,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四)示范效应影响深远

试点工作启动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积极开展调研,进行专门研讨,出台指导性意见等,形成上下紧密配合、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抓住试点工作契机,指定若干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同步试点,推动全省少年法庭工作全面发展;江苏、河南、黑龙江等省也有多个中级人民法院有序自行开展试点工作。福建、重庆、陕西、广东、辽宁、安徽等十余省、市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要求将本地区具备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纳入试点范围;一些中级人民法院取得党委、政府支持,解决了少年法庭的建制问题。试点工作的显著成效和不断扩大的影响力,有力推动了全国法院少年法庭机构建设和完善。

(五)综合成效十分明显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试点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基层法院少年法庭工作的整体水平明显提升,综合成效显著。北京、三明、洛阳、佳木斯、石家庄、乌鲁木齐等试点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有的被评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先进集体”,有的被授予“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曲靖、阳泉、南昌、苏州等试点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在制度创新方面取得不俗的成绩,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和社会的一致好评;上海、广州、青岛、成都等试点中级人民法院加强了对少年法庭工作的调研,总结推广试点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有的还创办了专门刊物,指导少年法庭工作;有的试点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对少年法庭工作中的亮点和涌现出的先进集体、个人进行广泛宣传,尚秀云、李其宏等优秀法官的先进事迹产生了强烈的社会反响,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认同感进一步增强。

二、试点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试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尚有许多发展中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一)有关法律、制度还须健全、完善

目前,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虽然都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及刑事、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作了特殊规定,但都较为原则,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虽然是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立法,但不属于操作规则,少年法庭法定制度和工作机制建设尚属短板。一些试点法院在少年审判方式改革实践中,探索出一些预防、减少和矫正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做法,因缺乏明确法律依据而难以在更大范围推广。因此,推动、促进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实体、程序法律以及与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相配套的社会辅助工作规范建设,已是当务之急。我们要认真总结司法经验,向立法机关积极建议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有关司法解释工作也要及时跟进。这次会议提供的三个司法解释讨论稿,是大家共同努力的阶段性成果。

(二)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还须更紧密衔接

有的试点中级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民事二审案件还不能全部移送少年法庭审理,有的试点法院未成年人案件上诉到高级人民法院后,因高级人民法院将少年法庭指导工作确定在不同庭、室,造成多头指导或者缺乏指导。推动解决少年审判工作日常指导和业务衔接不尽协调的问题已提上日程,需要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内部分工上重视科学解决。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需要综合业务指导,适宜由研究室担负起此项职责。

(三)少年审判绩效考核机制还有待完善

当前,大多数试点法院还没有形成有效反映少年法庭工作特点和情况的考核机制。我们知道,少年法庭的工作不仅仅是坐堂问案,而且还要做大量的判后跟踪帮教和回访,深入学校、社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可以说,少年法庭的优秀法官必须同时也是一名优秀的社会工作者。少年法庭法官大量的庭审以外的延伸工作,非常重要,更需要司法能力强的优秀法官以奉献精神去尽力做好。各地法院要根据本地区少年法庭工作实际,本着审判管理不断创新的精神,着力改变单纯以办案数量为标准的考核模式,抓紧制定适合少年法庭工作特点的、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激励少年法庭审判人员把法庭以外的少年司法工作做得更好。

(四)少年审判专业化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少年审判涉及的案件类型多,法律领域宽,除了审理刑事案件外,还审理民事、行政案件,知识面要求更广,并要具备一定的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犯罪学等相关知识。这就对少年法庭的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少年法庭法官的选配和使用工作,并加大对少年法庭法官的业务培训力度,使培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精细化。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少年法庭法官业务培训,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也应当以多种形式定期开展少年法庭法官的业务培训,努力提升少年法庭法官的整体和综合素质。

(五)试点法院工作发展不够平衡

总体来看,大多数试点法院的工作开展情况良好。有的试点法院少年审判工作起步早、起点高、发展快,始终走在少年审判工作的前列。有的试点法院虽然基础条件较差,但干劲很足,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值得肯定。工作发展相对迟缓的试点法院,主要还是领导的认识没有跟上。有效解决的办法,必须解决法院领导的认识问题。

三、进一步做好少年法庭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少年法庭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与希望。今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深刻指出,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影响和危害很大,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需求越来越突出,社会各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国际社会对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境况也更加关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牵涉亿万家庭,事关社会和谐,事关社会发展,事关治安稳定。未成年人事业,直接关系对总书记三个“最大限度”要求的有力把握,我们无论怎样强调,无论怎样努力,都不为过。少年法庭工作是人民法院开展未成年人司法维权、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平台。少年法庭工作只能不断加强,不能有任何削弱。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从实践“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贯彻好“坚持、完善、改革、发展”的工作指导方针,把少年法庭工作放到国家大局中去谋划、去思考,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好这项工作,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二)因地制宜,创新管理,进一步强化少年法庭的职能作用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围绕“三项重点工作”和“两为”工作主题,立足本地少年审判工作实际,总结完善审判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特色工作制度,进一步强化少年法庭的职能作用,提高工作的实效性。

一要创先争优,务求实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确定的今年人民法院工作基本思路,各级人民法院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以扎实开展好“两项活动”、有效推进“三个提升”为抓手,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要找准少年法庭工作与“三项重点工作”的结合点,通过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工作,深入一线,深入实际,主动服务,积极作为,大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通过着力提高少年审判队伍素质,努力实现少年法庭工作的新飞跃,创新并加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管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不仅在刑事方面,更要在民事、行政审判方面,总结、推广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程序做法和有效经验,走出自己的成功之路。

二要把握尺度,宽严得当。对未成年人犯罪,要更加严格地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好宽严的尺度。在具体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系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对于偶尔实施盗窃、抢夺、诈骗行为,数额刚达到较大标准,案发后能够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依法适当多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免于刑事处罚。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不是一味强调宽,不适当的宽就是放纵,就是害。对于恶习较深,同时家庭监护和社区监管不能落实的,要体现适度从严的一面,该判实刑的要判实刑,该判较长刑罚的要判较长刑罚,这也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改造的必要。

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案件与同样情况的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相比,无疑要体现从宽。要严格落实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未成年人轻罪免除报告义务的规定。未成年人轻罪免除报告义务的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的精神,对促进失足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人民法院要探索具体落实的程序、规范。要严格落实关于宣告缓刑可以适用禁止令的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自控力偏弱、心理尚未发育成熟的未成年人,在宣告禁止令时,更要充分考虑禁止令能否得到有效监督执行,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情况能否使其自觉遵守,目的是避免因判处执行具体的禁止令不当,而导致不得不撤销缓刑,或使禁止令执行不够严肃的问题。考虑到未成年人心理发育不成熟的特点,司法实践中可依法多适用缓刑,管制刑则应慎用,原则上不用。不仅因为“管制”更多“强制”的成分,而且,管制中违反禁止令,一律立即收监;缓刑中违反禁止令,需要达到严重程度,更符合未成年犯罪人的情形。要注重回访考察,积极与社区矫正部门建立热线联系,共同做好矫治和判后帮教工作。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开展调研,对修正案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努力将立法修改中体现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审判中落到实处。

三要突出特色,展示亮点。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条件、民族构成、管辖人口各不相同。做好少年法庭工作必须结合本地实际,探索符合本地特点的发展模式,既要善于学习其他法院的先进经验,又要避免照搬照抄某些具体的方式方法。要根据自己的现实条件,大胆实践创新,捕捉并坚持工作中的亮点和闪光点。需要提请同志们注意的是,“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不能只是审判人员的“物理结合”,还应努力促成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化学变化”:审判民事案件,合议庭应当有刑事法官;审理刑事案件,合议庭也应当有民事法官参与,使“综合审判”的效应得到充分实现,使综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效果最大化。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每一名法官,也都要努力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法官,以真正胜任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综合性”要求。从各地法院经验介绍看,不少法院都有自己的工作特点,实践中已取得良好效果。要坚持我们共同的经验:在遵循少年司法规律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特色审判制度,突出横向协调、内外互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少年法庭的综合职能作用。

四要找准问题,有的放矢。各地法院要准确把握少年审判改革的形势和要求,正确研判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是思想认识不到位还是协调能力不足;是机构设置不合理还是制度建设不健全;是队伍建设不达标还是配套机制不完善;是改革探索不深入还是工作保障不充分,等等。我看了几个法院的工作总结、经验介绍,大家提到的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大都涉及到这些方面。只有找准问题,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增强信心,坚定决心,确保少年法庭工作正确的发展方向。

还要特别指出,少年审判队伍必须相对稳定。今后,试点法院少年审判庭如果确有必要调整、调出人员时,除提拔重用的以外,改做其他工作的,应当征求上级法院少年法庭或者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的意见。少年案件审判之所以单独建制、专门审理,就是因为其专业性强,要求审判人员有更丰富的经验,有更强的事业心。人员流动性大,无疑违背了少年审判的工作规律。

(三)争取支持,形成合力,进一步扩大少年法庭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一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各地法院要在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协调下,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工作沟通与联系,大力推动建立和完善“政法一条龙”工作机制,促进形成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合力。201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综治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等六个部门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这是促进未成年人司法配套工作体系建设,形成工作合力的重要举措。各地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拿出工作意见和方案,积极主动沟通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机关,把以上意见落到实处。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目前没有统一的司法标准。实践中,要更加注重未成年人案件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要依法认可、支持、鼓励公安、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的刑事和解工作,形成合力,既巩固、扩大民事赔偿工作效果,也使刑事案件的处理更有利于作出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裁判。2010年10月,共青团中央、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14个部门会签了《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指导意见》,人民法院要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教育等有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和团体协调合作,积极建立和完善“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努力推动社会力量,促进未成年罪犯安置、帮教措施的落实,确保未成年人民事和行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推动涉诉未成年人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要充分发挥“青少年维权岗”贴近青少年的优势,组织开展“青少年维权岗”进社区、乡村活动,就近就便做好青少年权益司法保护工作。

二要抓住机遇,锐意进取。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少年审判工作高度重视,周永康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积极推进包括少年司法工作在内的社会管理创新,以巩固国家的长治久安。王胜俊院长在2009年听取少年法庭工作汇报时也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少年法庭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并要求切实加强对少年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从思想认识、组织领导、队伍建设、特色制度、改革探索、配套机制、考核保障等7个方面对少年法庭工作科学发展提出了目标,指明了方向。各级人民法院要抓住机遇,以少年审判改革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点,努力在少年法庭工作制度创新、队伍管理和机构建设等方面有新的建树。要准确把握时代脉搏和人民群众对少年审判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不断深化试点工作,由点到面,逐步展开,在扩大少年法庭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方面下更大功夫。

三要整合资源,注重调研。加强少年司法理论研究,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少年审判工作实践,关系到少年司法事业的兴衰成败。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了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少年审判专业委员会,并成功举办了首届全国少年审判论坛。近些年来,关注和热衷少年司法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越来越多。广大法官要加强同他们的联系与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实践和理论资源优势,努力形成理论研究的整体合力。有条件的法院,可以通过课题招标、建立研究基地等形式,进一步拓展和创新社会化研究平台和机制,通过开展协同调研、联合攻关,促进研究成果的深化、交流与共享,不断推动少年审判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今年,立法机关已着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将作为一个独立专章予以规定,现正在调研论证中。各级人民法院要大力配合,增强科学论证和理论说服力度,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切实可行的少年审判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当前,要特别注意对少年审判制度特殊性和发展规律的理论研究,以及今后在我国设立少年法院的必要性、可行性的理论研究。要以科学的态度、开阔的胸襟和开放的理念,认真研究分析少年司法制度产生百余年来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密切关注世界各国少年司法实践和理论发展的最新趋势,大胆借鉴适合我国现实国情、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效防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学理论、司法程序和工作机制。

同志们,少年审判是一项常抓常新、大有发展前途的事业,少年审判法官任重而道远。我们要始终保持百折不挠的精神,在少年审判工作深化上下功夫,在少年司法制度创新上求突破,在少年综合审判实践中谋发展。我们相信,在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在全国法院少年法庭法官的共同努力下,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工作必将取得更大的成绩! odpa+7wcMiSiApzKcXeSP3P9PLdwGIuProlu9saq7PbNWmeihKCVqJ+O4ynnx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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