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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刑法的效力

刑法的效力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刑法的时间效力两个方面,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以及在什么时间具有效力。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部门法,要求对于一切危害社会行为都予以制裁,因此在适用范围上具有广泛性;但危害社会行为发生的时间各不相同,刑法又是国内法,因此刑法在时间上、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又具有局限性。这种广泛性和局限性的矛盾冲突,决定了各国刑法都有自己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刑法的效力范围反映了刑法的基本性质。在封建社会,法律具有浓厚的身份性,对于不同人适用不同的法律,法律是公然不平等的,官民异法、良贱异法。在殖民地国家,殖民地国的法律不能适用于宗主国在殖民地国的公民;在半殖民地国家如旧中国,一些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享有治外法权即领事裁判权。只有在独立、自由的国家,才真正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国家的法律平等地适用于一切人。刑法的效力范围同维护国家主权密切相关,司法主权属于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根据司法主权原则,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应当适用本国刑法。此外,刑法的效力范围对定罪量刑也会产生影响。 F50Bj8RIaVdRjajR7CTean+62ZZbp2hhqWDHcGJFfGLuSF2lNojiM3bumdTWP9T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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