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加书名号,名称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略,其余一般不省略。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为《刑事诉讼法》。
二、叙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要时在名称前标明其制定年份。例如,1996年《刑事诉讼法》。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司法解释全文引用法律条文时,一个条文的各个款、项之间不分段、不分行。
四、对于以下法律文件使用缩略语(按文中出现顺序排列):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刑事诉讼法实施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5.《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简称《禁止酷刑公约》。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取保候审规定》。
7.《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简称《逮捕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自首立功解释》。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简称《宽严相济意见》。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民事证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