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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实现公平正义,是现代法治社会追求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现代法治的重要内涵,是不仅要有公平正义的结果,还要有实现公平正义的过程。刑事诉讼法就是保证打击犯罪程序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

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刑事诉讼法占有重要地位,是现代国家法治发展水平和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这是因为,只要社会上有犯罪存在,就必然要有追究犯罪和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存在。在倡导公力救助的法治国家,刑事诉讼对于恢复被犯罪破坏的法律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由于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涉及到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几乎宪法规定的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刑事诉讼中都会涉及到。正因为如此,在法学界,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

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1996年作了第一次“大修”,至今已有十六年。期间,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先后入宪,这对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提出了与时俱进的修改要求。而且,近年来发生的多起引起社会广泛影响的冤假错案暴露出了《刑事诉讼法》的诸多缺陷,更凸显修法的迫切性。为此,根据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战略部署,时隔十六年后,《刑事诉讼法》迎来了第二次“大修”。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决定》共111条,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和增加共140多处,条文数由225条增加到290条。其修改内容可归纳为八个方面。(1)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2)关于证据制度。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对于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本次修改重点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明确了证人出庭范围,加强对证人的保护。(3)关于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本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程序;适当定位监视居住措施,明确规定适用条件;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4)关于辩护制度。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本次修改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了律师会见程序;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5)关于侦查措施。侦查是侦查机关为追究犯罪,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本次修改重点完善了侦查措施,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6)关于审判程序。审判是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判处刑罚的关键阶段。本次修改调整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完善了第一审程序;明确了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发回重审作出了限制规定;完善了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补充完善。(7)关于执行程序。刑罚执行程序是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规范。本次修改严格规范了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8)增加规定了特别程序。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设置了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设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设置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此外,本次修改还对刑事案件证据种类、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监督管理,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回避权,辩护人对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及处理机制,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期限,社区矫正执行等规定作了补充完善。

鉴于《刑事诉讼法》在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该法修改决定通过后,如何宣传、学习和贯彻新《刑事诉讼法》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任务。为此,我们专门组织了最高人民法院刑庭、审监庭、研究室、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国家法官学院等部门单位部分资深法官和研究人员,以及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专家学者共同编写了《最新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丛书》。本丛书以2012年最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为主线,结合现行有效的有关刑事诉讼的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对刑事诉讼中的理论和实务的问题作了全面探讨。本丛书以体现立法原意、理论实践紧密结合、突出司法实务为研究视角,集新《刑事诉讼法》条文意旨、新设规则、法学理论、实务见解、域外制度之大成,具有作者权威、内容实用、体系完整等显著特点,对于广大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职业者和社会公众学习、研究、适用新《刑事诉讼法》将有所裨益。

当然,由于刑事诉讼理论博大精深,而且新《刑事诉讼法》刚刚通过,还没有正式施行,实践中的许许多多的问题还没有显现出来,加之本丛书成稿匆忙,撰稿作者的知识和水平亦有限,因此,我们提出的观点仍然是一家之言,错误缺漏之处在所难免,衷心希望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作者谨识
二○一二年三月 grdX5rj53IRc5t/xF9orluK+oUUEJhrQFd8mUWU4uUMIqeO6z4rflnFdMNStaS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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