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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对民事诉讼实务的影响

“人无信不立,家无信不和,业无信不兴。”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使诚实信用深入人心,已经成为社会之共识。2012年《民事诉讼法》不但在宏观层面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还在微观层面规定了禁止证据突袭、禁止虚假诉讼、禁止恶意逃避执行等具体的惩戒条款,并引入第三人撤销之诉,使得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化,更具可操作性。

一、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对于法官而言,一方面,宏观层面原则性的条款给法官相对宽松的裁量空间,以应对司法实践中不断变化、新生的非诚信诉讼行为;另一方面,微观层面具体的条款针对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类型化的非诚信行为,有相应制裁措施,给法官适用法律以明确指引。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打击、制裁民事诉讼中的非诚信行为,发出了强烈而又明确的信号。

对于当事人,2012年《民事诉讼法》使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成本和风险提高。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又承担诉讼义务,如行使诉讼权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可能面临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制裁,甚至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刑事责任。实体法上,当事人的非诚信诉讼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相应主张可能被驳回。程序法上,可能面临负担诉讼费用、罚款、拘留等制裁,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对律师而言,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律师的职业规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在案件代理中的非诚信诉讼行为,不但可能使当事人承受诉讼结果上的不利益和其他处罚,律师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这种责任可能包括对己方当事人赔偿的民事责任,行业内部处罚,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严重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尽管如此,诚实信用原则在内涵和外延上具有先天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赋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尤其在制裁非诚信行为的具体条款有限的情况下更为如此,且该种先天缺陷无法通过立法技术弥补。并且,民事诉讼法对于当事人应对对方非诚信行为的救济程序和途径,并无规定,只能依靠法官形成内心确认。因而,2012年《民事诉讼法》能在何种程度上抑制非诚信诉讼行为,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判断。

二、当事人应对策略

1.我们倡导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这不但是道德规范的约束和法律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也是有效降低当事人成本、规避风险、获取收益的理性选择。一方面,当事人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应当诚信、守法,以最大程度降低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也应在诚实信用原则指导下行使处分权。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不但可能承担诉讼上的不利益,也可能面临其他制裁。

2.我们建议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选择诚信、尽职、专业的律师。有的当事人选择律师时容易陷入只以成败论英雄的误区,认为案子赢了就是律师工作尽责,案子输了就是律师工作没做好。实际上,影响案件结果的因素复杂,法庭综合当事人双方证据情况和法律法规、司法政策等因素,综合认定最终作出裁判,律师并非左右案件结果的决定性因素,当事人选择律师时不应只关注案件结果,还要考察律师服务的过程。诚信负责的律师,会从法律上作出专业的分析和判断,帮助当事人明确自己哪些主张能够得到支持,而哪些理由没有依据,从而在律师协助下作出理性的选择,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或降低损失。

三、律师应对策略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恪守诚实信用,通过自身良好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积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诚信执业不但是律师的道德规范,而且是律师获得当事人信任的必要条件。树立起诚信的形象,通过业务能力说服法官,不但是案件办理质量的必要保证,还能赢得法官和当事人的尊重。

旧观念认为,对于民商事诉讼业务而言,重要的是如何获得胜诉,律师对当事人的尽职尽责集中体现在案件结果中,即使律师工作再努力,但最终案件结果不理想,律师也很难得到当事人认可。但我们在执业过程中,越来越感到律师的诚实信用,不但体现在案件结果中,也体现在办理案件的整个过程中。重视案件的办理过程,严格遵守案件办理流程,能让客户更深刻体会到律师服务的价值。良好的过程有利于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提高胜诉的把握;而如果案件结果不理想,律师通过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尽职服务,也更可能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因此我们建议,律师重视案件结果的同时也应充分重视案件办理过程,在过程中将自己的专业水准和诚实信用展现给当事人。

1.应制定并严格遵守办案流程。每一个案件的胜诉都绝非偶然,都是律师大量辛苦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而办案流程,有利于提高律师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准。应制定并严格遵守从整理案卷、法律检索、案例检索、文书书写、案件讨论、查阅卷宗、庭前模拟,一直到开庭、庭后总结、补充意见、结案归档等各阶段工作的细致流程,提升律师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研究的准确度,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2.定期向客户发送书面工作报告。因当事人对律师工作的不了解和信息不对称,有时容易对律师产生误解和不信任,怀疑律师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因此律师应主动向客户发送工作报告,将自己某阶段的工作情况向客户积极汇报,将办案的过程展现给客户,增强与客户的相互沟通和信任。

3.始终将当事人利益放在首位。通常而言,诉讼是一种零和游戏,双方当事人具有高度对抗性。但有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将零和游戏转化为双赢,即通过调解或和解等形式解决纠纷,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律师绝对不能在代理过程中为了展示“专业水平”而不考虑不事人利益,庭审中表现得过于强势,加剧了当事人双方剑拔弩张的局面,使当事人错失了调解的机会;更不能为获取更高律师费,有意增加调解难度,甚至故意制造障碍,实际上牺牲了当事人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的和谐。这都是非诚信的代理行为。诉讼不仅仅简单需要“为权利而斗争”,更需要“为权利而沟通”,优秀的律师应为当事人利益实现最大化,缓解没必要的对抗,始终将当事人利益放在首位,促成条件使零和游戏转化为双赢。 42SBAHHRBEge67bggaXVJv2+z0MVmAoZ90sCnlDq7BIOmyq3TqmiA7P+Y33T5N1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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