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刑事案件审理全过程,审判人员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解释》针对刑事审判的具体情况,在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了证据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即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法庭质证原则。实际上,这些原则不仅是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审查、核实、认定证据的基本准则,对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在刑事诉讼中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提及的是,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对于《解释》所要规定的证据法基本原则的范围,有关方面存在不同认识:有意见认为除证据裁判、程序法定、法庭质证等三项原则外,还应当增加规定直接言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其他证据法原则;也有意见认为,证据裁判、程序法定、法庭质证等证据法原则,要么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要么属于原则性、常识性条款,不应作为司法解释的条款,建议不作规定。经认真研究,《解释》规定了证据裁判、程序法定、法庭质证等三项原则,未再涉及其他证据法原则。主要基于如下考虑:其一,证据裁判、程序法定、法庭质证等证据法三大原则系最为重要的证据法基本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予以重申,确有必要。其二,《解释》在对证据法最为重要的原则作出规定后,似无必要对所有证据法的原则一一规定。而且,《解释》未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作出专门规定,而如果在证据部分对证据法的原则作出过细规定,在体系上也不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