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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保险是以人类互助之精神为基础,藉由危险共同体而转移、分散个人损失的一种良好制度。随着现代社会风险的多样化,社会大众对于保险的需求日益增长,因保险而引发的纠纷也呈现出爆炸式增长。我国保险业尽管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中国的保险市场已经成为全球第六大市场,并且是成长最快、发展前景最为广阔的新兴市场。与之相适应,我国的保险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自1995年制定颁布后,已经先后于2002年和2009年进行了两次修订。最高人民法院也先后颁布了两部司法解释。然而,保险纠纷仍然是民商事审判实践中的难点与热点所在,以作者愚见,保险案件大概是司法裁判尺度差别最大的类案之一,同时也是法官最有冲动进行“自由裁量”甚至“任意裁量”的领域之一。保险法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的诸多争议即为明证。

保险纠纷的特殊之处在于,保险作为提供危险保障的一种金融服务产品,其产品设计要遵循保险技术要求;同时,保险的核心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就危险负担的约定,这又往往体现为格式化的保险条款。如何在尊重保险行业惯例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之间维持适度平衡,是保险审判中最为纠结之处。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实践的法官,我致力于保险法的学习研究已近十年,不但对于保险案件的诸多“纠结”有着切身体悟,而且有幸能够参与保险法司法解释的制定与研讨,长期与保险法学者、保险实务工作者以及法院系统同行关注、交流保险法中的各类疑难问题。

本书是我多年来对于保险法研究的一点心得。在写作上秉承了“问题意识”,以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基础,通过梳理我多年来所收集的保险审判实务中的经典案例,包括我自己主审的某些典型案例,发现保险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结合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有关理论学说、判例以及我国各地法院的审判指南,试图归纳总结保险类案纠纷的裁判规则,以厘清裁判理念,阐释法律的精神,探寻保险制度真正的要义。本人才疏学浅,不当之处诚恳期待各位读者以及保险法学者、保险实务工作者以及法官同行的批评指正。

特别感谢南京大学法学院岳卫副教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董庶法官、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刘建勋法官等同道的大力支持,没有你们以身作则的坚守以及不厌其烦的包容,我的保险法学习之路也许早就知难而退。

感谢人民法院出版社对本书出版给予的大力支持。

王 静
2013年6月 FDRSJ/1XGhS5gwRhy1p6dSlBYwfr9Z5hZtYtPZSdTXZIVLg+0/WFxNZN7zC80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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