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并实现有关信息共享。为了进一步提高签证的签发质量,条例规定,驻外签证机关在签发签证时,需要向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实有关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二是增加了规范外国留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和实习的规定。为了落实出境入境管理法对非法就业的相关规定,条例规定,外国留学生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应当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在居留证件上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信息。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的报告义务,规定,外国人离职或者变更工作地域、招收的留学生因为毕业等原因离开原招收单位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