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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践和理论

江必新

党的十八大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新阐述、新概括,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理论和实践上进一步走向成熟,也为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方向指引,解决了人民法院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坚持什么理论体系、朝着什么目标前进的原则性、根本性问题。人民法院以实际行动贯彻和执行党的十八大精神,就是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矢志不渝的信念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奋发有为的态度推动和改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实践,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发展和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

一、以矢志不渝的信念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坚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弄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不是只追求形式公正、保护少数人利益的资本主义司法制度,也不是前苏联以维护集权为目的的司法制度。

我个人认为,人本、便民、为民是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特征;公正、高效、权威是社会主义司法的基本要求;正义、公平、和谐是社会主义司法的基本价值追求;裁决法律争议、维护法律权威、服务党和国家大局是社会主义司法的基本职责;依法能动、改革创新、固本强基是社会主义司法发展的基本路径;党的领导、独立行使司法权、政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社会主义司法的基本保障。这些优越性是我们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据所在。

党的十八大强调指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为此,需要我们继续在优化职权配置、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消除司法腐败现象等方面采取新举措;需要我们继续在破解制约法院工作发展进步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难题上谋求新突破;需要我们继续在把握和运用司法规律,处理好审判权与管理权之间的关系以及审判程序高度正当化等方面有新规约。

二、以奋发有为的态度推动和改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实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源泉是实践,发展依据是实践,检验标准也是实践。

在当前形势下推动和改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实践,要求我们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的十八大精神上来,把智慧力量凝聚到保障和服务党的十八大战略部署的实施上来,把工作成效体现到开创人民司法事业新局面、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工作实践中去。

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要在推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建设上下功夫;要在依法惩治违法犯罪、妥善化解矛盾方面上水平;要在坚定理想信念、狠抓队伍建设上用心力;要在优化司法环境、强化司法基本保障上谋改善;要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司法保障上见成效;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上显身手。

三、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发展和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

党的十八大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的发展和创新提供了不尽源泉和不竭动力。

1.进一步解放思想。要“破”因循守旧、故步自封的思想,“立”与时俱进、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破”惧怕困难、畏首畏尾的情绪,“立”攻坚克难、开拓进取的精神风貌;“破”多做多错、满足现状的观点,“立”居安思危、奋发图强的精神境界。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

2.积极借鉴国外司法建设的有益成果。但在借鉴有益成果时,绝不能照搬西方模式,绝不能无视他国司法制度的生存土壤和条件;绝不能无视我国的国情和阶段性特征。

3.立足国情,着眼于解决中国司法所面临的实际问题。要在弄准中国司法问题的“症结”和“病灶”上下功夫;要在是否能够有效解决中国特有问题上讲借鉴;要在解决中国特有问题上显特色。 /zaCMLPsRLqYrGgiIdLkjnlo92ty5uO0sdLa7Ci/lP6ml1gLD4rPOP/n5bRfJiO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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