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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话语的境遇及改善

冯文生

法治话语是法治思维的最直接表现,是法治方式的最集中体现。“说话不仅是表意,也是做事”。法治话语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使用的广度、深度与力度,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进程的首要标志。但是,法治话语并不仅仅是“法治”及其相关语词在文本中出现的频次,也不仅仅是“法治”语词之间以及语词与意谓对象之间的语义关系。“意义即用法”。法治话语以法律语词为表达形式,是在法律语词使用中展现的言者与听者之间、作者与读者之间、话语与语境之间的特定关系。因此,那些沉溺于所谓审判语言的专业性与通俗性、庄重性与平易性、职业性与大众性等矛盾泥潭中难以自拔的种种言说,倘若离开诉讼活动的具体场境,必定是无解的,也是难以有所作为的。人们也可以操着完全相同的语汇,表达着彼此并不相干、甚至并不认同的语义。同样是使用“法治”一词,它的语义及其所负载的理念会大不相同。有的用于指称西方传统中的法治理念,有的则渗透着封建专制传统的法制理念,而并不一定就是我们坚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语词的随意使用且缺乏对话交流机制,是法治思想和秩序混乱的源头。

“我们不仅在说语言,语言也在说我们”。法治话语的当下处境及其本身的使用状况,无不诉说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所处的历史状态和遭遇的实际问题。

1.政治话语与法治话语转译困难。有关法治与政治关系的认识,曾经一度被对立起来。在法治建设实践中,这种认识导致了“唯政治化”和“去政治化”两种截然不同的错误倾向。“唯政治化”论者认为,法治不过是政治领域的一个特定组成部分,是“大局”中的“小局”,“全局”中的“局部”,处于从属、辅助的地位。在正式言说中,政治话语取代法治话语而占据主导地位,法律职业人员离开法言法语而热衷政治口号。“去政治化”论者认为,法治与政治彼此分立,在诸多政治立场中坚守价值中立,在国家建制中坚持司法独立。法治似乎变成了没有政治立场、不食人间烟火的天外怪物。在法治话语中,政治被剔除出去。“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意味着,法治成为当代中国政治的基本特征。这个重要论断绝不是权宜之计、也不是临时之举,而是我们党对三大规律认识的深化。由此,政治在当代中国获得了法治这个重要而基本的理念维度。法治话语不是政治话语的异己力量,政治话语也不是法治话语的操控手段。但是,二者毕竟不是同一话语系统。如何实现政治话语与法治话语相互融通、顺利转译、内在统一,这不论对于长期以来习惯于使用政治话语的言说者,还是固执于法治话语的言说者,都无疑构成一项艰巨的历史性挑战。例如,就人民法院而言,我们不仅要看到“人民群众”这个政治语词,更要看到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公民”、“当事人”、“原告”、“被告”、“诉讼代理人”等等法律语词;不仅要看到“司法”这个我们党使用的、涵盖检察工作的政治通名,更要看到我国根本大法中使用的“审判”这个宪法专名,以防止落入“司法”语词所设定的“三权分立”的政治圈套。一句话,既要“见林”,也要“见木”。见木不见林,就看不到法治的根本目的和基本方向;反之,见林不见木,也掩盖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应采取的治理措施。

2.职业话语与大众话语彼此隔膜。职业话语是建立在社会分工基础之上,从各职业长期实践经验中提炼、概括出来并反复使用的专业性语言。作为一种业内“行话”,它具有表达的精确性、交流的有效性、使用的简便性等诸多优点,进入这个行业的人必须首先懂得并使用这套话语系统。但是,对于行外人而言,它则具有不透明性,存在交流障碍。充分的跨行交流,意味着社会交往成本增加、效率降低。这是由社会分工的精细化与社会交往的紧密化之间矛盾决定的。就还不习惯于运用法治手段治理国家的中国而言,法律职业话语也是如此。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必须首先建立起法律职业者的共同话语。如果法律职业者不讲“法言法语”,对于制定法文本和基本概念的理解千差万别,难以交流沟通,那么,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做到“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是不可想象的。然而,不管法律职业多么特殊,它毕竟是一种社会职业。法律人不仅面对着法律同行,更主要的是面对一般公众。法律人能够从事职业活动,实现法律职业话语与大众话语顺利转换,基本条件是他们必须跨过“职业准入门槛”,具备高于一般职业所要求的、相当的社会生活经验和职业实践经验。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建立健全职业话语与大众话语的转换机制。这套话语的转换机制主要是由非市场化的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机制和市场化的律师服务机制等诸多诉讼服务机制协调运作所构成的。离开这套机制的协调、有效运作,法律职业话语与大众话语的转换就缺乏可靠的机制保障。

3.诉讼话语与公共话语缺乏适当区隔。诉讼是实现法治的一个重要渠道,是法治体系构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法律建构的起点,也是法律实施的终点。作为法律建构的起点,诉讼具有区别于立法程序的特征,这就是以个案的解决及其经验的逐步累积方式丰富和发展制定法规则,而不是通过全民票决机制,广泛吸纳民意,创制适用于不特定人的抽象规则。作为法律实施的终点,诉讼具有区别于行政程序的特征,这就是在立场对立的诉(控)辩双方共同参与下,由处于中立地位的第三方国家机关作出公开决断,而不是在无立场对立的行政相对人前提下,由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作出决定。因此,诉讼程序区别于立法程序和行政程序的本质特征是以促成对话为目的的协商民主。这种民主形式是一种“小小民主”(刘少奇语),它要求赋予并保障当事人对诉讼过程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具体表现为当事人享有的各种具体诉讼权利。同时,也要求裁判者超越于争执各方利益,与各方当事人保持同等距离,并亲历诉讼过程。因此,就一个特定的诉讼个案而言,除了诉讼参与各方,社会上没有谁能获得本案正当解决所必需的更多信息,也没有谁能取得比诉讼程序更加科学的信息加工优势,更没有谁能够获得较一个科学程序运作更加公允妥当的结论。诉讼话语是在这样特定时空条件下发生于特定参与人之间的特定事件,脱离这个特定语境、场景,把特定诉讼个案企图“放之于四海”,就可能把有理有序有节进行的法庭审判转换为“群众批斗会”或公共话语事件,不论对于当事人个人权利还是审判权威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严重伤害。诉讼话语与公众话语的适当区隔,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处理好《宪法》第41条与第126条的关系,在维护公民的法定批评建议权同时,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免受非法干涉。

在话语维度中考察法治建设,能够让我们更加清晰地发现问题的症结所在。

1.法治言说者角色混同,职业身份的公信力不足。“说什么、怎么说,最终取决于谁在说、在哪说”。法学乃经世济用之学。法律乃治国理政之本。法治乃理性和平的政治。法治是一种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事业。法治话语不彰,与言说者角色和身份的特点不清具有密切关系。作为重要的法律工作者,人民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特点被淹没于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和党政干部之中,其任免程序和职级待遇与其他公务员的区别十分微弱。在治国基本方略走向法治化的历史新时期,人民法官和人民检察官作为具体担当司法重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仅要求有可靠的政治立场和工作技能,还应当具备与履行司法工作职责相称的社会工作经验和群众威信。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虽然解决了任职的“法律门槛”问题,但是并没有解决“社会门槛”问题,同时,法律赋予法官和检察官的种种职业保障也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法律工作者在职业意识、职业技术、职业伦理等方面还没有形成基本共识,话语共同体还没有形成。

2.法治话语权的配置尚待改善。语词不是什么孤立的实体,也不单单是对象的名称。语言的述说始终是一种活动,或生活形式的一部分,亦即人类行为网络中的一部分。由语词构成的法律规则的遵守也始终是一种实践行为,而不仅仅出于理论上的要求。离开行为,规则会变得毫无意义。离开特定的语境,语义也不能得到理解。法治话语是一种理性的、民主的交往形式。要实现言者与听者之间交往和理解的目的,就需要对其言语行为和语境,即可理解性条件进行构造,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相互之间的交流和理解才是可能的。这些条件就是我们所说的话语权即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任何形式的话语霸权都对法治话语的形成和交流构成了不适当的干预和障碍,合理配置、充分尊重和有效保障言说者必备的话语权,是法律规则得以遵守并实施的前提条件。然而,这种法治状态下的话语实践在我们固有的生活形式中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法无善法,法贵在人”,跳出这个“法”与“人”循环解释的怪圈,真正实现的法治,话语权的合理配置应当成为一个重要突破口。

3.缺少成熟的法治话语交流、转译机制。彰显法治话语地位,突出法治话语功能,并不是仅仅通过“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等思想问题的解决途径就能实现的,这尽管是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前提,但不是可靠保障,迫切需要把这种行动中的“唯心主义”转换为可靠的不以哪个人意志为转移的话语机制。长期以来形成的施政习惯是一种“命令—服从”机制,它过分注重发号施令,绝对强调唯命是从,带有浓重的独断色彩。政治话语与法治话语、法律话语与大众话语、诉讼话语与公共话语之间缺乏适当的过渡、区分、贯通、交流和转译机制。在价值多元、利益多元、观念多元的现代社会,说话问题成为与吃饭问题同等重要而急迫的民生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规范化、机制化、建制化的民主问题。在法治话语实践中,科学立法中的民意汇集机制、公正司法中的法律诠释机制、严格执法中的政策转化机制、全民守法中的法律话语普及机制、律师服务中的法律转译机制、法学研讨中的法理阐释机制、法律职业中的共同话语维护机制等都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都还有很大的协调和改善余地。

改善法治话语处境,构造法治语境的可理解性条件,有赖于转变观念,深化法治体制改革。

1.深入推进法官职业制度改革,提升法官职业身份的公信力。“法官是活着的法律”,是“法律的喉舌”。法官职业在法治话语处境改善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提升司法的公信力,首要的是提升法官职业身份的公信力。这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减少法官员额,从人数上控制“同法不同解”的可能性;提高法官任职年龄,相应延长法官退休年龄,从社会生活经验上提升法官“案结事了”的能力;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任免程序,保障法官具备履职必需的法律素质和社会威信;完善法官职业保障,保证法官独立负责、公正高效的开展审判工作。

2.深入推进法律人职业共同体建设,适当整合、充分发挥各类协会的职业自律功能,建立健全法律人职业技术规范和职业伦理规范。法律人职业共同体的本质是法律话语共同体。这个职业共同体是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一支重要的建设、推动和保障力量。实践证明,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仅仅是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起始环节。没有可靠的技术支持和有效的伦理支撑,缺乏以此为基础而活动的话语共同体,“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要立足于现有各类法律职业协会,强化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功能。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层级分明、机制科学、功能完善的法律人职业协会,履行管理、协调、规范、服务职责,处理履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职业冲突问题,强化各法律职业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话语交流,特别是要建立健全法律人职业技术规范和伦理规范,为依法公正高效权威履行各自法律职责提供可靠依据。

3.深入推进诉讼机制改革,强化诉讼程序的对话讲理功能,充分发挥诉讼活动在实现国家治理——社会管理——群众自治“三位一体”法治格局中的作用。诉讼是国家法制实施中的关键环节,是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重要渠道,是法律职业者与当事人实现话语交往的主要场域,具有其他施政渠道不可替代的独特功用,因此,要准确把握协商民主的特质,改革诉讼机制,尊重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当事人在诉讼进程中的主导作用,保障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对话权利,改进法庭布局,促进案件信息在法律职业者与当事人之间的顺畅高效流动。改革审判机制,完善多元审级制度,理顺审级职能,提高个案法律统一适用的层级,提升审判话语的权威。 +b8a9ioFuXEPHo/Y6VVcpuhODWJ3hhR7L5qUiacdOwhAZar7HTKoxpxCTARO977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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