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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程序法治建设的新契机

夏克勤

程序法治,是指通过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活动中构建和实施公正且完善的程序法律制度,来实现国家法治目标的模式。

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法治建设的论述和要求,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其中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等新提法,更是突显了程序法治的重要性,对于高扬民主法制的光辉旗帜,坚持和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程序法治,是指通过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活动中构建和实施公正且完善的程序法律制度,来实现国家法治目标的模式。程序法治的实质是正当法律程序之治,其核心是正当法律程序。从特征上看,程序法治以实现程序正义为价值目标,以正当程序为首要前提,以保障权利为主要内容,以程序法律化为主要形式,体现着现代民主法治精神。

程序法治是法治不可或缺的方面,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尺。社会主义法治既包括实体法治,也包括程序法治,程序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方面和实现途径。实行程序法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创制法律、执行法律和适用法律,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涵之一,对于推进法治现代化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并非没有法律程序,相反,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年推进,程序法律方面也有了很大的进展,一大批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的程序立法相继颁行,为程序法治奠定了制度基础。与此同时,法律程序的重要性正日渐得到社会的认同,在法律活动中关注程序的呼声日渐高涨。然而,毋庸讳言,我国现阶段的程序法治尚待进一步完善,与完善的程序法治状态的实现还存在一段较大的距离,法定程序缺位、不完善及被虚置的现象仍然较为普遍。

现阶段,我国程序法治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1)程序性立法有待完善,从立法的内容上看,法律法规偏重实体性内容的倾向非常明显,但对实体性权利或者权力如何行使的程序性规定则较为简单、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在实施中可能导致程序性法律规范失灵。(2)程序法未被严格遵守,程序法的实施情况令人担忧。在执法环节中,我国行政执法过程中程序意识淡薄,为了实现执法目标可以逾越法律程序是执法活动的一般逻辑。在司法环节中,尽管目前我国在司法审判中设置了最为严密的法律程序,但程序虚置问题同样不容乐观,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程序虚置主要集中在庭前准备程序和庭审程序,尽管法律有明确的程序规定,但受理、送达、告知当事人举证期限和诉讼权利等程序仍被人为简化或省略,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权、辩论权、举证权以及申请法院收集证据、重新鉴定的权利也难以全面保障。2012年全国法院开展的“两评查”活动的目的之一,就是进一步规范庭审程序。

此外,现阶段程序法治的另一个严重威胁来自严峻的信访形势。信访的危害在于使公众的诉求在法律设计的程序外运行,原本法律设计的复议、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等程序被弱化和虚置,“信访不信法”、“唯官”、“唯上”、“唯权”的思想在公众中蔓延,其实质是在法治程序之外构建起一套“人治”程序。在法治社会下,公民应当依法表达诉求,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和途径实现权利救济。要解决目前信访面临的问题,只能是将信访纳入法治轨道,通过正当合理的程序设计来规制信访行为。

推进程序法治应当多措并举。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在推进程序法治进程中,必须保障宪法的基础和纲领作用,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对于一切违反宪法中程序法治原则和程序性规定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完善程序性立法。推进程序法治建设,首要的就是完善程序性法律制度。为此,一方面,应当转变立法理念,在程序法中增加更多的可供操作的程序规范,减少不必要的原则性、引用性或授权性程序性法律条款;另一方面,尽快完善对立法程序、选举程序、司法程序、行政程序、监督程序的程序法规范,明确程序的主体、权限、方法、步骤、期限等,为实践中的法律活动提供指引。同时,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业性规范中完善、合理、高效的程序性规定逐步上升到立法层面,提升程序性规范的法律效力。

培养程序法治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是公民对法的依赖、尊重和服从,是公民发自内心深处的对法的认同与追求。它使民众对程序法的遵守由强制转为心理认同,从“他律”走向“自律”,进而演化为全体社会的一种自觉意识和价值追求。程序法治同样需要被信仰,否则将失去其生命力。我国现阶段程序法乃至整个法律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归结于主观方面就是法律行为主体对法律缺少应有的信仰。

完善程序性制裁制度。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已有关于程序性法律责任的规定。最典型的就是《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另外,我国三大诉讼法关于再审制度的设计,均规定违反审判程序是启动再审的事由。应当在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对程序性制裁理论的研究,在我国建立起完善的程序性制裁制度。对于违反程序性法律的行为给予消极的法律后果,使程序法具有刚性的约束力,从而保障程序法的有效实施。

尽管目前的法律程序较之以往已有很大完善,但也必须看到在程序法治建设方面还有很大欠缺。此次党的十八大报告对于程序法治的要求以及两大诉讼法的修改,或许正是推进我国程序法治建设的新契机。 AEwJlMig8Zx4SIXJ9/y3uqt7sqSKc9Cn6zdfaVmnFsSXXu+mXRriShVRRhTGBo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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