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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如何实现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与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平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既能更好地保障公众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实名公开也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在我国台湾地区,裁判文书公开经历过从实名公开到匿名处理,再次回归到实名公开的过程。当然,实名公开自然人的姓名,可能会对其生活、学习、就业带来一定的影响。为平衡公众知情权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隐私权和其他个人信息安全之间的利益关系,《规定》要求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一是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家事案件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实名公布家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不利于私权保护。二是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公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极易使其受到二次伤害;公布证人、鉴定人的姓名,不利于证人、鉴定人作证。三是轻刑被告人。轻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一般不大,许多属于偶犯或者过失犯罪。实名公布其姓名,不利于其重新回归社会,但是,累犯或者惯犯被告人的危险性相对较大,实名公布其姓名,则可以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另外,基于对当事人特别是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需要,《规定》要求对裁判文书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个人信息(即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足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商业秘密等信息,进行删除处理。同时还设置了兜底条款,规定“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也应当予以删除,以便于实践中充分保护相关个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 YJhZALArcZZ6ALZdMbxjjMajd18jXFidGDWE2rJmXaYV2yTigZDnkpq957trHR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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