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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定》与2010年《规定相比较的发展变化

与2010年《规定》相比,具体内容有以下发展变化:一是将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的上网要求由“可以”改为“应当”,扩大了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二是不再赋予当事人对裁判文书上网的选择权,更加体现了裁判文书的公权力性质;三是改上网审批为不上网审批,突出了“上网为原则”的要求,简化了上网审批流程;四是强调当事人实名公开,满足了公众获取真实信息的需要;五是规定上网文书原则上不得修改、更换和撤回,保证了上网文书的真实性与严肃性;六是规定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各级人民法院文书上网的统一平台,建立了便捷的检索系统,方便了公众查询。需要强调的是,《规定》是司法解释,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目的是全面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实现文书上网的综合价值和功能。因此,《规定》实施后,2010年《规定》同时废止。 9x0QoI+1fgU9kDoCfHIIUxT/G405j6ejNem1zfZ+9LudhYITBY5eaqUHq/z6lSV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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