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多年实践证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能否抓好,关键在于地方政府是否高度重视,监管责任能否真正逐级落实,只有政府重视了,责任落实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才能得到长足发展,取得应有的成效。
为此,《通知》再次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要求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同时,为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地方政府要统筹建立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明确各环节职责分工,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依法依纪进行查处。这些具体措施的出台,对于提高地方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推动监管责任的落实,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