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二)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备案。”

(三)删去第八十条中的“审核和”。 Rt2zfZAreWPWzuKJ8TBewlcw7P/JqZ9MudRl4yW22oWvPs4CfqnPCvuollkjvUZz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