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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定》的制定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在执行工作中,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存款及其他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冻结等控制措施,是法律明确赋予的权利,协助执行人等有关单位必须予以办理。关于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等措施的具体程序,涉及执行人员证件的出示以及法律文书的出具等问题,目前主要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予以明确。但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对网络执行查控措施予以规范,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规定》就是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人民法院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及其他财产等行为的效力,细化了具体的操作程序。 7Q3QfclhFF7KMIoBog2YrESEJFMSTx4VVPWlld6K0Nxu/6ZRXVMtVFZcnJ6gJMR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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