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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行政诉讼目的〗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修正)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案例】李秀连诉市建设委员会房屋权属行政登记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应正确、及时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注重协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诉讼目的。

[基本案情]

坐落于某市武圣东里20号楼2门302号的涉案房屋原产权单位为市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1988年6月,李秀连与市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签订补贴出售房屋协议书,购买了涉案房屋,并取得了房产所有证。2007 年3月16日,市建设委员会受理了涉案房屋产权人由李秀连转移登记至张某的登记申请,并收取了签有李秀连及张某姓名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及房屋买卖合同、产权人为李秀连的房屋所有权证、李秀连及张某身份证明、契税核定通知书等材料。市建设委员会于同日作出了审核意见同意发证。张某于2007年3月20日领取了产权人登记为其本人的京房权证朝私07字第229045号《房屋所有权证》。2007年4月2日,张某与种某到被告处办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并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等材料,市建设委员会受理后于同日作出同意发证的审核意见,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种某名下。

原告李秀连认为,其于1988年7月14日合法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2007年3月25日,张某找到原告李秀连处,以其已取得被告颁发的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为由要求原告将房屋腾空。原告并未亲自到市建设委员会处办理过户手续,也未授权给任何人代为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市建设委员会在原告不同意、不知道的情况下将原告所有的房屋过户给张某,损害了李秀连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市建设委员会转移登记行政行为违法。原告李秀连提交了《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及《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两份法律文件,以说明被告市建设委员会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作出的转移登记行为违法。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秀连申请法院对被告市建设委员会提交的房屋权属登记档案中李秀连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中李秀连签名的真实性进行笔迹鉴定。法院接受原告申请后,经原告、被告、第三人合意选择中国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为鉴定机构,由法院依法委托该鉴定机构对李秀连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2007 年9月25日,鉴定机构作出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中李秀连的签名与样本中李秀连的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在庭审质证中,原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对该鉴定结论予以认可。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鉴定机构进行物证技术学鉴定结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登记错误的事实,但由于涉案房屋所有权已经再次转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也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登记机关自行注销,故法院依法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本案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

房屋权属登记是由登记机关依申请人申请并审查其提交的材料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应保证其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性。本案中,被告市建设委员会系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及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被诉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其中作为申请行为载体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及房屋产权发生变化基础事实的《房屋买卖合同》是被告进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重要事实依据。上述两份材料经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物证技术学鉴定,确认其中“李秀连”的签名不是李秀连本人所签,故其属于申报不实的材料。据此,被告市建设委员会进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的规定,权利人申报不实的,应由房管登记机关注销原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故登记机关在发现申报不实的情况后,应纠正原错误的发证行为。市建设委员会的代理人当庭陈述该委认可笔迹鉴定结论,但因诉争房屋的产权人现已变更为本案第三人种某,张某原取得的产权证对外已无法律约束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存在登记错误的事实,但其已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亦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登记机关自行注销。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7条第2款第(3)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市建设委员会于2007年3月16日颁发京房权证朝私07字第229045号《房屋所有权证》将坐落于某市武圣东里20号楼2门302号房屋由李秀连转移登记至张某的权属转移登记行为无效。

【国内学理】

全国人大1989年4月4日通过的《行政诉讼法》标志着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在中国建立,标志着民主宪政的肇端,中国行政诉讼的完善在于宪法意义的完善,行政诉讼在一定程度上把民主宪政关于人道政府、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的基本理念付诸实施,从而把宪法的意义部分地表达在现实生活中。《行政诉讼法》的制度构建改变了中国人在历史传统中形成的关于权力的思维,逐渐摒弃“官本位”的传统观念,代表了或催促着宪政文化在中国的成长,这也是《行政诉讼法》第1条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价值和现实意义。

遵循我国立法的体例形式,《行政诉讼法》也在第1条中明确了《宪法》作为立法根据的地位。《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所有法律都要根据《宪法》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根据《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行政诉讼法》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等问题作出规定,它是对《宪法》原则加以具体化,以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

任何法律的制定和颁布都是基于一定的目的,该目的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都起着指导作用,所有的法律条文都是为了实现该目的而展开的。因此,对行政诉讼的目的理解是把握行政诉讼本质的重要方面。如同对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目的存有异议一样,现在行政诉讼的目的也尚无完全一致的看法。我国行政诉讼的目的应如何确定,曾在制定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引发了不少争论。关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立法过程中主要有两种倾向性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侵犯,为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犯的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第二种意见认为,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解决行政争议,维护行政管理,保护行政机关依法和有效行政。最后立法者在制定《行政诉讼法》时,主要采用了第一种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见,但也吸收了第二种保护行政机关依法和有效行政的意见中合理部分。

《行政诉讼法》颁布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成为理论上探讨我国行政诉讼目的的基点。目前行政诉讼法学界对行政诉讼目的研究多是从民事诉讼法学界关于诉讼目的中借鉴而来,相对较独立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1)唯一目的说。认为行政诉讼目的是唯一的,其中又分为保护说和监督说两种观点。保护说认为行政诉讼的唯一目的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是适应现代社会中行政主体一方的不法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离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不会有行政诉讼法,因此,行政诉讼的目的且唯一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说认为行政诉讼的目的是监督,保护是监督的自然结果。权力分立和人民主权的宪政基础决定了行政诉讼目的是司法权监督和制约行政权,赋予公民行政诉权的目的在于启动诉讼程序以达到监督目的。保护不是行政诉讼的特殊目的,监督才能体现出行政诉讼目的的特殊性。(2)双重目的说。认为行政诉讼目的不仅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包括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必须借助监督,监督必然通过保护,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两者不可偏废。(3)三重目的说。认为行政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通过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4)依法行政说。认为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行政诉讼制度的设计者和利用者共同目的,之所以将目的概括为依法行政是因为它既体现了立法者的意图,也符合利用者的需要。 基于实证分析的角度,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条的规定,将行政诉讼法的目的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考察:

(一)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三方面行政诉讼目的中,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案件是行政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和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一样具有相同的诉讼目的。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迟来的正义也是一种非正义,司法制度设置目的与价值就在于对纠纷进行及时的审理,并作出正确的裁判。人民法院是行政诉讼中处于核心地位的诉讼主体,它是行政诉讼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和裁判者,对行政案件的正确处理具有决定性作用。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各项重要职权、行使方式及一系列审理行政案件的制度和方式,以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审理解决行政案件。例如汪某和梁某发生争执,汪某将梁某打伤,某区公安局对汪某作出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决定和赔偿梁某损失的处理决定,汪某不服某区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和处理决定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某市公安局以民间纠纷应当坚持调解为主的原则和汪某有认错悔改表现为由作出了撤销某区公安局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梁某对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某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限在判决生效之日后1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某市公安局和汪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维持一审判决。本案中,法院依法对行政复议决定进行审查作出了撤销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的两审终审制度使得案件及时审理,同时责令市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方式也在实质上使行政案件得以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保证行政案件中得到及时处理的各种期限并要求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严格按期限进行诉讼活动。这些期限的规定能够防止行政案件久拖不决,对于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提高办案效率,减少人力、物力和时间的耗费具有重要的保证作用。

(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行政诉讼的目的,充分体现了我国的国家本质和行政诉讼的特殊价值。从宪政语境的角度分析行政诉讼的制度建构,行政诉讼实现“民告官”的真正意义上的对峙和平衡,相对于已然非常强大的政治国家或权力一方而言,用法律来保护相对弱势的个人或权利是相当必要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符合宪政的这一要求。同时,我国正处于“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时代进程中,而我国历史传统中本身具有极深厚的“官本位”传统,此种背景下强调民权保护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从行政诉讼的性质来看,“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是对行政相对人提供保护的救济途径。民之所以要告官,在于行政管理关系中民始终处于服从地位,对于违法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相对人也必须忍受,若无行政诉讼,难以对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对于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免受其约束,从而达到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法律上的平衡。

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以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中心,法院对公民的权利保护是通过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并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目的并不一定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加以审查后,违法的作撤销判决,合法的作维持判决就是对行政权力的维护。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的特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便推定合法有效,除非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撤销,否则效力始终存在。行政行为的效力来自其自身而非法院的维持判决,法院只是在一定情形下否定行政行为的效力,维持判决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确认,而绝不是赋予。至于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申请的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只是人民法院承担的一项执行职能,其本身与行政诉讼要旨相去甚远,不在行政诉讼目的考虑之内。在李秀连诉市建设委员会房屋权属行政登记案件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相关物证技术学鉴定,确认申请材料中的签名不是原告本人所签,以此认定了申请变更登记的材料存在申报不实的情况。据此,被告市建设委员会进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虽然登记机关在发现申报不实的情况后,应纠正原错误的发证行为,但由于诉争房屋的产权人已变更为本案第三人种某,张某原取得的产权证对外已无法律约束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也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登记机关自行注销。法院从保护原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诉讼目的考量,依法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这是从实质意义上实现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目的。

(三)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诉讼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具有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目的。就维护而言,行政机关作出合法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实际上是服务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就监督而言,行政诉讼正是通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以及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的过程,来检查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现象,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本质而言,监督行政和行政法治维护不在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而在于促进良好行政和正当行政。行政诉讼中要查明的关键问题不是当事人的权利或利益是否受到侵犯,而是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违法。由于维护行政法治属对事不对人的诉讼,任何人均有权对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法院的审理侧重围绕着行政行为合法与否进行。维护行政法治,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最终可以实现保护公民权利之目的,但当事人是否享有法定权利、法定权利与行政行为之间的关联性等问题不是审理的核心。

行政诉讼目的是以观念形式表达的国家进行行政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统治者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基于对行政诉讼及其对象固有属性的认识预设的关于行政诉讼的理想结果。从审判实践角度,行政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应是《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诉讼目的理念指导和综合衡量的结果。例如,东方海体置业公司在取得某项目用地后向某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手续,某市国土房管局以协议出让方式与东方海体置业公司订立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东方海体置业公司依约向出让方在合同限定的期限内支付了地价款后,就建设中的80套单元房屋及底商部分向某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预售商品房许可证登记,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文件。某市国土房管局在查验各项证件及资料后,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5条和第7条的规定,向东方海体置业公司核发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楼房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原告王某与东方海体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决定购买房屋1套。后王某因与东方海体置业公司就购房合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后,发现东方海体置业公司预售商品房时资证不全,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具备预售商品房的条件。某市国土房管局未认真审查即为其发放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理预售商品房的规定,遂向法院提出撤销某市国土房管局向东方海体置业公司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某市国土房管局在东方海体置业公司已付清土地出让金等地价款后,逾期近3个月才向该公司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在上述逾期期间,该局向东方海体置业公司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某市国土房管局在东方海体置业公司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为其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但考虑到东方海体置业公司现已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所以在其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未能提交,是因国土房管局逾期发放所致,非自身原因,且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期限已届满,故王某关于撤销某公司持有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诉讼请求,判决予以驳回。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王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法院对于此类行政案件的审理,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时,要合理考量行政诉讼的目的,注重裁判时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维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诉讼目的的协调。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角度,本案中,某市国土房管局在东方海体置业公司已付清土地出让金等地价款后,逾期近3个月才向该公司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在上述逾期期间,该局向东方海体置业公司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从裁判方式的选择角度,国土房管部门向东方海体置业公司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已经收到了该公司提交的除《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外的各类证明文件,而《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提交的原因是国土房管局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东方海体置业公司颁证,国土房管局对此是明知的,国土房管局作出的行为虽存在瑕疵,但不足以导致撤销已颁的证书或确认颁证行为违法的结果。同时,某市国土房管局在审查颁证过程中,毕竟没有严格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也不能适用“维持”或“确认合法”的判决形式。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角度,原告王某与东方海体置业公司主要是因履行购房协议产生纠纷而引起民事诉讼,即使其有损失,也与国土房管局的颁证行为无因果关系。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诉讼目的考量,如果确认颁证行为违法可能产生不良的连锁反应。比如,相关房屋购买人会认为东方海体置业公司依据违法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其可以向东方海体置业公司提出退房等要求,使本已“证照”齐全的东方海体置业公司遭受不应有的损失;而且确认颁证行为违法后,某市国土房管局没有余地进行弥补,无法通过实施补救措施使上述行政行为合法。根据一般的理解和认识,很难得出“法院确认违法发出的许可证仍然能够保持其有效性,并能以其为据从事合法有效的民事活动”的结论,加之本案中东方海体置业公司已于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个多月后,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局已无弥补的必要。综合衡量行政诉讼的诉讼目的,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原告诉讼请求是“撤销”涉案许可证,法院如果判决确认某市国土房管局颁证“行为”违法,其结果既不符合原告起诉的初衷,又有“所判非所求”之嫌,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正是符合行政诉讼目的的正确判决。 BiaFZoCLVc3WEyoRHI2FvCVXduSC0RcJJRUD0u7BZV3zDQQYzI0fzKh3ucUduJ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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