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通过和正式实施标志着在我国正式建立起法律化的行政诉讼制度,总则部分作为本部法律的开篇,既遵循了我国立法技术和思维习惯,也对后续的各项具体规定起到了指导性和概括性的作用。以总则作为一部法律的开篇章节是我国立法的一个惯例和传统,《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立法任务和基本原则、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强制措施和期间送达等内容,基本上是将所有共同的、不同于个别审理程序的一般规范都包括在总则之内。相对而言,行政诉讼法第一章总则对行政诉讼的目的、行政起诉权、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及审理制度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实质上是《行政诉讼法》的纲领,起到了提纲挈领性的规范作用。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以观念形式表达的国家设立行政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反映了国家对行政诉讼结果的选择和评价,反映了行政诉讼原则、制度、规范之间的内在联系,是国家基于需要而设计的关于行政诉讼结果的一种理想模式。《行政诉讼法》第1条开章明义,规定了三个方面的行政诉讼目的,即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起诉权是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必要条件,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行使行政审判权的前提条件,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和制度设计保证行政起诉权的行使。《行政诉讼法》将行政起诉权赋予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诉讼权益最基本的保护。行政起诉权同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密切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起诉权,必须具备原告资格,只有具备原告资格的主体才能成为原告,进而行使起行政起诉权。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诉讼基本特点和一般规律,贯穿于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主要过程,指导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行为的重要准则。在法律的总则部分对基本原则进行明确规定,也是我国立法实践中的通常的做法。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既要体现诉讼制度的一般特点,也要反映行政诉讼的本质要求,指导行政诉讼活动的基本过程。《行政诉讼法》第1章总则中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既规定了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即司法公正原则、平等保护原则、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辩论原则和检察监督原则及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也规定了行政诉讼特有的基本原则,即合法性审查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等,这些既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诉讼的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