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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十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1997年 4月29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案例】光明钢丝绳厂诉市环保局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

在不同地域或少数情形下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之间,对于某一具体的行政纠纷没有法定的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可以通过裁定的形式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实体争议作出裁决。

[基本案情]

某市光明钢丝绳厂坐落在该市西区境内,紧靠该市郊区。2005年8月,由于该厂用于存放硫酸的瓷罐年久失修,造成罐内所存放的硫酸大量渗漏,流入郊区的东风村的20亩鱼塘内,致使大批鱼苗死亡。2005年9月,该村村委会将这一情况向市西区环保局控告,西区环保局经调查后,认为情况属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33条和第37条的规定,于2005年9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光明钢丝绳厂罚款2万元的处罚,并责令其在11月底之前修复出问题的瓷罐,赔偿东风村经济损失25万元。光明钢丝绳厂不服西区环保局对其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环保局处罚过重,东风村的实际经济损失也有被夸大的成分,在向市环保局提出行政复议后,市环保局于2005年10月10日作出了维持原行政处罚的决定。光明钢丝绳厂不服,遂于2005年10月15日以西区环保局为被告,向西区环保局所在地的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理由]

西区人民法院受理该诉讼后,认为本案不属于自己管辖,主要理由:(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鱼塘属于东风村的不动产,此类纠纷应由该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市郊区人民法院管辖;(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遂于2005年10月20日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到该市郊区人民法院。该市郊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光明钢丝绳厂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西区环保局也具备被告主体资格。虽然本案经过了市环保局的行政复议,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市环保局作出了维持西区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故西区环保局作为本案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适格。市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西区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于2005年11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维持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后,光明钢丝绳厂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05年11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国内学理】

《行政诉讼法》第21条是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移送管辖是行政诉讼法所设置的避免管辖冲突的一种规则。从法律条文所直接反映的处理方式看,避免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冲突的主要规则:(1)当两个以上法院对某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由最先收到诉状的法院管辖;(2)当已经受理了案件的法院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3)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时或者同级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或者将下级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提审,或者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在行政法理论上,以上的情形可以统称为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与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等法定管辖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所谓裁定管辖是指由人民法院直接决定具体行政案件由哪一级或哪一个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方式。裁定管辖有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移转管辖三种形式。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已经受理了行政案件后,发现所受理的行政案件确实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因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一种管辖形式。移送管辖作为地域管辖的一种补充形式,一般都发生在同级异地法院之间,在特殊情形下也可以发生在不同审级的法院之间。移送虽然是法院的单方行为,但却是一种程序上的法律行为,要产生程序法上的效力,受移送的法院不得拒收、退回或自行再移送。因此适用移送管辖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移送管辖应具备如下条件:(1)移送法院已经受理了该行政案件;(2)受理后发现案件确不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3)必须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行为将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管辖的制度。指定管辖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1)由于特殊原因,致使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因此,有管辖权的法院指定某一下级法院管辖本应由其负责管辖的行政案件;(2)由于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因此两个冲突法院的共同上一级法院,以指定形式指定其中一个法院负责管辖发生管辖权争议的行政案件。

移转管辖指的是基于上级法院的同意与决定,将下级法院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转交上级法院审理,或者上级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的管辖形式。主要有两种情况:(1)上级法院有权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理。这种移转有利于实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实现上下级法院之间工作的合理负担。(2)下级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这种自下而上的移转有利于把那些案件情况复杂、政策性强的案件及时移交上级法院审理,从而提高行政案件的审理质量。

本部分所讨论的案件即属于移送管辖。在本案中,光明钢丝绳厂不服西区环保局的处罚决定提起诉讼,争议的焦点是东风村的20亩鱼塘是否被污染,东风村的损失是否由污染所致。人民法院要审查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亦要查明该案中的东风村鱼塘是否被污染,污染是否是光明钢丝绳厂渗漏硫酸所致。可见,无论是原告起诉、被告答辩,还是法院审理所指向的事实都是东风村的鱼塘。因此,光明钢丝绳厂的起诉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对这类诉讼,为了便于人民法院实地调查、勘验,查清案情,及时正确地处理案件,便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顺利执行。《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由法律规定某类行政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属于特殊地域管辖。这种管辖具有排他性,除法律规定的特定法院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故本案应当由东风村鱼塘所在地的市郊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西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市郊区人民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适用指引】

人民法院在适用《行政诉讼法》第21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行政案件,发现自己对该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一种管辖形式。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了行政案件,即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但并未审结,仍在第一审程序之中。如果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就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只需要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即可,而不发生移送管辖。如果该案件已经作出了判决,也不发生移送管辖,而由其他程序与方法予以纠正。

2.移送案件的法院认为自己对本案确无管辖权。也就是说,法院已经受理,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是错误受理,自己对已受理的案件根本没有管辖权。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有没有管辖权应当以受理之时作为判断的标准。如果移送法院在受理时有管辖权,那么即使在审理过程中发生了行政区域的变更、当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变更等情况,也不影响移送法院的管辖权,也不得以这些理由移送管辖。如果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应当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具体行使管辖权,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在得知有关人民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3.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移送的目的在于使《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得到正确执行,所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受移送的法院对移送来的案件认为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及时受理审判,不能因为接受移送的案件难审或者其他原因,再自行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法院。如果认为移送来的案件没有管辖权,那么也不能将该案件再退回原移送的法院,或移送给其他法院,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在上一级法院在未作出决定以前,该案件管辖权属于受移送的法院。

(二)如何全面理解“受移送的法院不得自行移送”的有关规定

这一规定的主要涵义是,如果初次受理案件的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可以通过裁定的形式将案件移送给它所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在通常情况下,接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而即使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并没有管辖权,也不能以裁定的形式,将案件退给初次受理的法院或者再移送给其他的法院。也就是说,通常在同一级别法院之间,或者在极少数情形下的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移送管辖只能够发生一次,其后所发生的就只能是指定管辖或者移转管辖了。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同一级别的法院之间相互扯皮而影响到当事人权益的保障,从而更好地实现行政审判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功能。 8FsrITTT4C/nfzkOPO5adrvQ/HiAFtfGL/pgLnrFmwfiHHsEL760Tr2qJaTy8Ww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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