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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

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又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或行政诉讼主管范围,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拥有审判权。换言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控告行政机关。它是解决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处理行政争议的分工和权限的问题。

在社会生活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大量存在,种类繁多、复杂,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都诉诸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因此产生了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处理行政争议的分工和权限问题。确立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对于划分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解决行政争议的职权,防止它们之间因职权不明互相推诿,便于人民群众进行诉讼,使人民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3ebW0cHNq0VCBIsZ6TYmCz01PgCUKB+r30BUP3d0nn85ODokmkFgduQmiR8bQe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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