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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语

为了切实贯彻司法公开原则,保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平等参与、知情表达等项权利,推动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其调整对象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参与质证程序各方的行为以及各方之间的程序法律关系,其直接法律依据是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条文,主要包括质证的程序事项和相关证据规则的内容:一是明确质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等有争议,经书面审理不能解决的国家赔偿案件,适用质证程序审理。二是强调公开质证原则,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质证应当公开进行。三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在质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四是规范质证的程序事项,对组织质证主体、参加质证人员、质证通知、质证准备、质证内容、质证顺序、质证记录、延期质证、质证效力等作出规定。五是细化举证责任分配内容,坚持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其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的原则,并根据国家赔偿案件的特殊情形规定赔偿义务机关的特别举证责任。六是确立举证时限制度,对举证期限、延期举证以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七是坚持证据裁判规则,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辑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有关负责人的答记者问文章,对《规定》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指导思想、适用范围、质证程序及证据规则的具体规定等内容进行了深入解读,对广大读者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r9CFdHhzRmfR5qxPa4F9CqLJEBLRvmufHFFhIiibIo/TnQoRd+PQR7XfGE3B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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