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接收新消毒产品申请材料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第十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组织技术评审的期限。
第十七条 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应当注明日期和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第十八条 在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书面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终止行政许可的申请,并索回全部申请材料。接到申请后,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全部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九条 终止申报或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可书面申请退回以下材料:
(一)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载明多个产品并同时申请的证明文件原件除外;
(二)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
其他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新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产品中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填表说明
1.本申请表可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卫生监督中心网站上下载使用。
网址:http ://www.nhfpc.gov.cn
http://www.jdz.net.cn
2.本表申报内容及所有申请材料均须打印。
3.本表申报内容应当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4.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规及申报受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