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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请材料

第四条 申请新消毒产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

(三)研制报告;

(四)质量标准;

(五)检验方法;

(六)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在当地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进口新消毒产品);

(七)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进口新消毒产品);

(八)申报委托书(委托代理申报时需要提供);

(九)可能有助于审查的其他材料。

另附送审样品1件。长度(或宽度或高度) ≥150cm同时重量≥100kg的,提供彩色照片(显示外观和内部结构)。

第五条 其他的申请材料:

(一)补正材料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2.相关补正材料。

(二) 补充材料应当包括:

1.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延期通知书(复印件);

2.相关补充材料。

(三)终止申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人在审查决定作出前申请终止申报的,应当提交新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终止申报申请表。

(四)申请复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不予行政许可告知书;

2.复核申请说明。 ICNR+DLRZAWd/0bzjvkXKyeGvqdRcD545iOi7ReNTd0lzlhJNdvhU18WWOOOTtp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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