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申请新消毒产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
(三)研制报告;
(四)质量标准;
(五)检验方法;
(六)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在当地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进口新消毒产品);
(七)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进口新消毒产品);
(八)申报委托书(委托代理申报时需要提供);
(九)可能有助于审查的其他材料。
另附送审样品1件。长度(或宽度或高度) ≥150cm同时重量≥100kg的,提供彩色照片(显示外观和内部结构)。
第五条 其他的申请材料:
(一)补正材料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2.相关补正材料。
(二) 补充材料应当包括:
1.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延期通知书(复印件);
2.相关补充材料。
(三)终止申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人在审查决定作出前申请终止申报的,应当提交新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终止申报申请表。
(四)申请复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不予行政许可告知书;
2.复核申请说明。